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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州市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07 浏览量:435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1-07/2021-02-22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239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020业务年度项目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321号)等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制定了《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于2020年2月22日(星期一)前按市商务局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1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财务处冯光,88902201;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林海骏,37198192;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孙明星,87315004;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李佳珍,38267105;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郝鑫,38477200;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李萧,22162489)


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补助。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对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详见附件1-1 和附件1-2)出口投保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80%的资助,对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所在2019 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6%。

  上述支持方向享受各级财政支持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凡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符合条件企业由各保险公司组织,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汇总填报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①、附件5②),于2020年2月22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补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2)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 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2.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无需提供申请表;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3)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小微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7)相关应收款台账(保险公司提供于保单生效之日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已经注销的垫付类企业台账)。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三)资金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五)查询黑名单。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如是,则不予补助。

  (六)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经审定后,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1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历年申报通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23-09-04 |
关于拨付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的通知
2023-07-31 |
关于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安排方案的公示
2022-06-02 |
关于拨付2022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的通知
2022-05-09 |
关于2022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2021-05-28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的通知
2021-04-21 |
关于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2020-10-30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第二批)资金的通知
2020-10-13 |
关于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的公示
2020-09-28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中型小微专项)(第一批)资金的通知
2020-06-12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中型小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第一批)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