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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3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量:10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公示原文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3年度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1号,以下简称“《2024年办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以下简称“《2022年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本指南申报条款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全面惠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本文件就《2024年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2022年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指南。

 

  四、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5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企业,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6.2024年8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7.2023年度纳税证明;

  8.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申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应体现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若无法体现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则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10.申报单位的书面简介说明,应当包含机构简要介绍、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行业前景、获取的荣誉等要素。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领补贴”专区进入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扶持对象对个人的,申报主体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72、0755-88105281。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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