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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全面提升我市工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优化政策支持体系
(一)强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支持。
1.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零门槛”申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鼓励类和允许发展类的项目,统一按照不高于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2.推动我市制造水平全面智能化。开展“机器换人”,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对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3.实施重大项目同步奖补。编制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投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同步拨付。(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4.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扶持计划。鼓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对龙头企业在垂直整合中发生的设备购置和制造环境改造以及中小微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新建、扩建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链条方式,按照最长3年,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牵头企业及各改造节点所在企业给予投资补贴,资金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同步拨付。(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二)有效缓解技术改造项目“融资难、融资贵”。
5.搭建精准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产品。对技术改造备案项目库中有改造投资意愿且有资金需求的优质项目,采用项目路演会、网络路演平台等方式,向银行、基金、租赁、担保等金融和服务机构推荐,建立项目方与资金方长效对接平台。(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6.降低项目融资成本。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7.实施项目无息转贷款计划。实施无息转贷款支持,期限最长2年,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无息转贷款,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无息转贷款。(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三)引导民间资本投入。
8.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多元化扶持方式改革方案》规定,对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同股同价、同进同退”原则,给予股权投资及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我市已设立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股权方式投入技术改造项目所在企业,充实项目早期资金供给,加快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委、国资委)
9.拓宽重大工业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重大工业项目投资企业发行专项债和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为重大工业项目制定债券和贷款一体化融资方案。支持银行等机构开展银团贷款、联合授信业务创新,稳步扩大对重大工业项目的信贷规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
10.强化对深圳上市公司投资本地项目的支持和服务。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深圳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募资金投向本地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此类项目安排“一对一”专人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
二、加强工业质量品牌建设
11.促进质量和品牌“双提升”。对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品牌培育推广等活动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公共性质的质量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品牌规划、质量品牌人才培养等活动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入的活动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服务及检测机构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工信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12.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按照实际组建和提升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
13.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工程建设。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开展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我市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对列入市级工业强基工程计划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14.建立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动社会构建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多功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企事业单位搭建提供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设备公用、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多种服务的平台,按照平台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设备等总费用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三、强化工业投资空间供给
15.优先保障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用地政策给予支持,在申请项目用地时优先考虑,用地出让底价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配合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6.加强产业用房保障。加大对各类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年度新增产业用房优先供给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所在企业,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用房给予租金优惠。(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配合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7.鼓励企业原地改造。对拥有自有物业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研究论证,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M1)。(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四、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18.强化市区联动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推进工业投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协调机制高效运转。建立“一周一汇报,半月一协调”工作机制,快速协调解决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尽快落地,早日建成投产。(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推进深圳工业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9.建立重大项目梯次跟踪管理体系。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库建设,按照“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滚动开发建设模式,对总投资10亿元或年度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健全重大工业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责任制,将实施重大工业项目企业列为市领导挂点服务优选企业,对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对一”专人跟踪服务,形成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培育和储备的服务链,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推进深圳工业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优化资金审批程序。大力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简化资金申报程序,取消技术改造普惠性政策专家评审等环节,保留事后审计环节。提高受理频次,同步支付项目实行常年受理、批次办理。(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21.落实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普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力度。(牵头单位:深圳国税局,配合单位:深圳海关、市地税局、经贸信息委)
五、夯实工作基础
22.强化目标任务属地管理。建立市区两级投资推进机制,将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新区),明确完成时限,定期通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进展情况,推动我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平稳增长。
23.推进项目数据实时共享。简化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申报统计程序,建立项目数据共享平台。市规划国土、统计、产业主管部门等及时将涉及工业和技术改造相关项目数据以APP形式进行实时推送,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
24.加强政策宣贯和统计培训。广泛开展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政策专题宣传,通过在政务网站、新闻媒体、“一对一”上门、微信及APP推送、召开政策宣讲会等方式,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市区联动分期分批开展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培训,实现规上工业企业培训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规划国土委、统计局、地税局、深圳国税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六、附则
25.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市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26.实行申报主体责任追究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我市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7.本措施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