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9-07 关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研究项目、申报要求等事项。

  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应当贯彻国家政策、方针,密切结合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满足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承担重大软科学项目的市外境内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第六条 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

  已在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七条 鼓励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市外研究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研究项目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录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研究水平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可以选择提交)。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费用预算、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以及申请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信誉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公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并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预期成果、费用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出现的问题,并对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准予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不准予变更,擅自变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终止或者撤销手续。

  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打印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纸质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所获成果及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之日止;

  (四)承担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规定格式的经费决算表,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之日止;

  (六)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同时组织项目资金绩效评审。

  合同到期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者申请延期验收的,首次验收结论为复议或者不通过且未按规定再次申请验收的,以及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的,承担单位(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自公布验收结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推荐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经费开支包括以下方面:

  (一)差旅费;

  (二)会议费;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五)劳务费;

  (六)专家咨询费;

  (七)绩效支出费;

  (八)单位管理费等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工资、福利费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一次性全额拨付到承担单位选定的监管银行账户,由承担单位按经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并应当预留50%的经费待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通过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认真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费用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承担单位应当就每个软科学研究项目设立单独的核算科目;承担单位属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须将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与部门预算经费分别核算;

  (二)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在保障项目用款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监督;

  (三)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当按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全额资助或者资助金额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市政府依法或者按约定享有该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

  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资助和项目编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须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者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承担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