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9-07 关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主管使用,为支持深圳市农业(含渔业)、工业和信息化、商业贸易等领域各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扶持计划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不定期评价和清理,期满退出或者撤销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利用信息化平台实行从申请指南(或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受理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根据市经贸信息委需要委托银行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市经贸信息委、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服务机构、依法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一) 农业(渔业)领域。

  1.扶持我市现代农业(渔业)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障“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支持从事农业(渔业)产业的经济主体实施现代农业项目、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基本农田项目、现代农业生物产业、远洋渔业项目等;

  2.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渔业)项目;

  3.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农业(渔业)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1.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2.促进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和大数据发展;

  3.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

  4.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业基础能力和优势产业提升,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推进绿色发展,促进生产服务业发展、军民融合发展;

  5.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 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品牌、开拓市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

  6.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

  7.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三)商业贸易领域。

  1.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外贸优质增长、商贸流通和消费提升,改善公平贸易环境、商贸服务体系,完善会展业、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结构;

  3.保障特殊商贸物资供应储备;

  3.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支持对口帮扶事业;

  4.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

  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商业贸易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经批准的其它扶持对象。

  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导类,主要采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具体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相关投入及费用发生额等因素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计划或申请指南确定为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

  (四)社会事业类,根据特殊保障功能需要和资金使用特定目标,另行制定支出范围、标准和管理制度。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上级部门、市委市政府政策措施,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形成专项资金目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使用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委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依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指南(或通知),细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审核程序、受理时间、申请条件等。申请指南按照行政服务事项权责清单模板制作,保持内容一致,形式统一。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一般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代为办理申报,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服务中心等除外;

  (六)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本单位信用状况、材料真实性及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有效;

  (二)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进行实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核查通过;

  (三)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待拨付项目库;

  (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经贸信息委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为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在立项时通过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等形式明确项目预算明细。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市经贸信息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立项。

  对于已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立项时视情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市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单位区分市级预算管理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区级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请指南(通知),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项目审核、评价意见应向申报单位反馈;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市政府发布政策规定的重大项目的分配,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法定机构、服务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市场化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应当保证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资金使用特点,统筹各区(新区)归口部门参与专项资金管理分配。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整改、撤项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委依据《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涉及确需两个或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管理的,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经贸信息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 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申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贸信息委报告事前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如不配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前资助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申请验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第三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对项目验收异常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和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权益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对由专业机构、服务机构、法定机构负责审核、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专业机构、服务机构、法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市经经贸信息委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法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经贸信息委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还专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经贸信息委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市级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服务机构、法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经贸信息委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经贸信息委制定的原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废止前,如原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