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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表于:2018-09-20 关注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序号

意见及理由

采纳情况

说明

1

建议创新中心的建设领域增加智能制造、工业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军民融合、智能穿戴等领域。

采纳

已在方案中完善:制造业创新中心应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

2

根据项目研发的实际需要给予资助,不设上限。

采纳

按项目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资助,不设年度资助金额限制。

3

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采纳

已在方案中完善资金使用要求。在相应条款中要求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创新中心建设加强评估、考核。

4

适度提升资助资金额度。

采纳

已在方案中完善。

5

鉴于产业升级及新兴产业的产生越来越快,应增加弹性条件,以便及时结合实际拓展创新中心领域。

采纳

已在方案中完善:制造业创新中心应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

6

建议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资助,不设下限或上限,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采纳

按项目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资助,在相应条款中要求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创新中心建设加强评估、考核。

7

关于“第三章 建设和资助”,建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给于资助,适当增加资助额度,提高制造业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采纳

已在方案中完善。

8

建议统一《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企业法人”的表述,有的地方表述为企业法人,有的地方表述为“公司”(第15条),是否指向同一内容。

采纳

已在方案中统一相关表述。

9

建议统一《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独立非营利法人”的表述,有的地方表述为独立非营利法人,有的地方表述为“非营利法人”,是否指向同一内容。

采纳

已在方案中统一相关表述。

10

建议在第十六条中,明确申请创新中心资助后,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其他未来产业、新兴产业资助;明确同一项目是否可以重复申请区级财政资金资助;每个创新中心每年度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是否指市区级财政资助总额;是否包含国家、省级资助?

解释说明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区级财政资金方面按其相应规定办理。关于资助上限已在方案中调整。

11

建议统一有关创新中心的表述,有的地方表述为创新中心,有的地方表述为制造业创新中心。

采纳

已在方案中统一相关表述。

  市经贸信息委于2018年6月25日发布《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征求〈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附件:《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表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的支持!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