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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表于:2018-09-27 关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部委最新文件精神,我委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18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5063市科创委计划财务处收,联系电话:88100072(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engzhen@szsti.gov.cn。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 年9月 27 日

附件1: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与用途】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及适用范围】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适用于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才和载体、重大科技专项、企业创新和协同创新专项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加强对第三方评审机构以及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主要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等;

  (四)按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以及科技报告;

  (六)落实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支持对象】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五)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六)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研发活动;

  (八)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

  (九)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资助原则与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等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做出适时调整。

  第九条【申报条件】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相关部门诚信异常名录。

  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无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贯彻专款专用原则,其他业务不得挤占和挪用资金,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二)厉行节约,统筹协调。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贯彻勤俭节约,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二)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

  1.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

  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

  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来源预算规定】项目总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如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

  (一)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规定】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一)设备费用。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对单项2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应单独列示。

  (二)人力资源费。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人员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工资性开支。其他单位不得在科技专项经费中使用财政资金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同时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科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预算申请确认】项目预算应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范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约定】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二)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无需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三)对于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四)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单位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一次性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立项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批准的资助计划文件拨付资金。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加强事中监控、事后监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进行评估,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技研发资金。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拨入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同时要求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 科技研发资金通过项目经费的形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发及创新、创业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经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具体要求:

  (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二)市属高校、科研院、新型科研机构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绩效费用等管理制度;

  (三)市属高校、科研院、新型科研机构所可制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制度,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新型科研机构所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确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报销规定,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

  (五)市属高校、科研院、新型科研机构所引进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以及高端人才,可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结余资金处理】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一)验收结论为一次性“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对于被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或撤销,或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或复议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视情况收回结余资金、利息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鉴证。

  第二十三条【绩效监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任】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其它资助,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资金资助项目。同一项目组成员参与实施的所有项目中,验收不通过达到3个的,该项目组成员按上述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罚则】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管理办法时效】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共安排科技研发资金200余亿,用于支持科技研发活动,为推动深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规范科研财政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和杠杠效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改革工作的需要,调动科研主体的积极性,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2017年7月,王伟中书记赴我委进行调研,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作出了重要指示,我委即启动了相关改革工作。《管理办法》起草期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和市领导指示,我委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开展《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一是调研学习。赴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调研学习科研资金管理经验。

  二是起草和征求意见。通过向近年来科研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收集梳理创新主体反映集中的诉求,并结合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经多次会议讨论,形成文件初稿。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各部门、部分企业和高校代表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基本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四个注重”上:

  一是注重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做到只会放得更开,不会收得更紧。在《管理办法》拟定过程中,注重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等文件精神。

  二是注重问题导向,直击痛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针对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焦点问题,以及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科技研发资金改革的诉求,系统梳理问题清单,并逐一研究解决。

  三是注重“松绑+激励”,更大力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对原办法专项经费预算刚性过强,科研人员经费绩效激励不足等突出问题,进行调整完善,包括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放宽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差旅会议费标准权限,同时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切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四是注重整合归并,解决资金结构碎片化、交叉重叠的问题。我们将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含节能环保产业)、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和创客资金等五个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整合成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才和载体、重大科技专项、企业创新和协同创新专项等。

  三、主要改革措施

  1.优化项目预算编制体系。第十二条规定将原来的十五项预算科目简化为现有的七项,解决了预算科目过多问题。同时规定“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解决了预算编制依据过严、编制过程繁琐问题。

  2.简化预算有关间接费用编制。第十二条规定“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

  3.不强制要求自筹经费配套和建立项目资金可追溯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主要解决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难以解决的问题;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解决了前期投入从立项之日起计入项目经费不科学的问题。

  4.允许在研发资金中列支人员工资。第十四条允许部分单位列支人员费,解决了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限制太多、管得太死问题,有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5.提高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单列金额。第十四条将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单列金额从原来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6.放宽预算调整范围和权限。第十六条规定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解决了预算调整程序环节多,经费使用不灵活问题。

  7.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第二十条规定“放开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解决了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过于僵化问题,有助于科研工作的开展。同时规定“完善科研仪器政府采购管理”,设备采购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有助于解决采购流程繁琐,采购周期过长问题。

  8.明确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次性“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更多的自主权,有效解决项目承担单位突击花钱问题。

  9.取消间接费用有关规定。取消原有办法间接费用不应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5%,解决间接成本补偿不到位问题。

  10.取消预算编制预留机动资金要求。取消原有办法当年首次编制的支出结构计划中,应按当年预算规模的10%-15%预留机动资金,用于落实市政府临时性政策和决策,给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经费自主权。

  11.取消项目保证金。取消原办法10%的项目验收保证金,解决项目保证金使用不便问题,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科技研发活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