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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信息支撑、法律援助等服务的法人实体,包括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和社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全省服务平台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星级评分标准,具体负责三、四、五星级的评定。
第四条 星级的高低表示服务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星级标准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依次划分服务平台的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级。
第五条 申请星级评定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强的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两年及以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良好业绩。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复审。市区的服务平台直接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分标准》,对申请单位提出星级审核意见,将复审等级为三星级以上的服务平台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一、二星级服务平台的评定和公布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定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服务平台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三星级以上服务平台候选名单。经网上公示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公布三星级以上服务平台名单并颁发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
第九条 星级服务平台每两年评定和复评一次。星级服务平台的评定与复评同期进行。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对已经获得三星级以上的服务平台复评。省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一、二星级服务平台复评。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星级服务平台申请升级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复评合格的星级服务平台,由复评单位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服务平台应限期整改,并由复评单位重新复核。整改后仍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由复评单位对服务平台降级或取消星级资格。
第十三条 星级服务平台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服务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第十四条 采取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星级服务平台认定的,由星级评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取消已评定的服务平台星级,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星级服务平台评定。
第十五条 星级标志、星级证书和申请服务平台星级的各类表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统一印刷、制作。
第十六条 星级标志应置于服务平台显著位置,并按规定悬挂。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星级评定自愿申请。星级服务平台评定结果,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政策支持和向中小企业推荐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