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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苏州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发布时间:2016-06-15 浏览量:118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6-06-15/2016-12-31
  • 项目类型 :
      普惠(创新劵/社保补贴/创业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苏州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

  (1)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往后推算两年内);

  (2)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本市户籍留学人员;

  (3)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

  (4)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

  (5)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

  (6)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户籍是指苏州大市范围内户籍。

  以上人员于2014年1月1日(含)后(取得学士学位本地户籍留学人员需在2015年1月30日后)在苏州市区(姑苏、高新)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所办实体吸纳本市(姑苏、高新、园区、吴中、相城)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可在企业开办三年内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办理手续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证明;

  (5)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

  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人员及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区(含姑苏、高新、吴中、相城区)户籍人员无须提供材料,大市范围内其他地区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吸纳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须提供吸纳就业者的户口簿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申报程序

  到企业参加社保所在地区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

  每年4季度受理——审批——12月下旬核发。

 

  四、补贴标准:

  (1)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已享受社保补贴或者其他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

  政策实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期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联系方式: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创业指导中心)

  地址:桐泾北路11号

  咨询电话:0512-65562241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