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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房租补贴配套资助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4〕419号
各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深圳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房租补贴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我局将开展2014年度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房租补贴配套资助的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企业现在区级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入驻一年以上;
(五)已获得区级专项资金给予的办公场地房租补贴。
二、资助标准
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配套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配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市、区两级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补贴面积的房租。
三、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
四、申报材料
申报房租配套补贴的企业,应向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房租配套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五)企业与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签订的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各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自辖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受理审核情况(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和通过初审的企业资料(一式两份)报我局文产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