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第十二届“深圳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的申报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第十二届“深圳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1 浏览量:121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4-04-01/2014-07-15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深府〔2003〕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决定开展第十二届“深圳知名品牌”征集申报活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体系

  市场评价和内部管理体系评价。


二、评价原则

  企业自愿申报和行业协会推荐;以市场化评价为基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与培育相结合;不搞终身制,不收取申报和评审费用。


三、申报条件

  (一)“深圳知名品牌”申报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企业成立三年以上,须提供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法凭证。特殊监管行业需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

  2、拥有企业自主品牌。企业品牌的商标,应按国家商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3、质量优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拥有自主创新成果,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专利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

  4、市场竞争力强。产品市场销量(或销售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所占市场份额较大,A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B类(中小企业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C类为“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详见本文四(二)。

  5、社会信用良好。申报企业须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6、履行社会责任。申报企业须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减碳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无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对于坚持低碳和循环经济,在节能、节水、降耗及资源利用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

  (二)“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同“深圳知名品牌”一样,特别条件为: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成长性。


四、受理机关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辉、黄琳琳

  咨询电话:83689057、83688376

  传 真:83688744

  电子邮箱:sfie@sfie.org.cn

  地址:深圳市华富路南光大厦10楼1018(上海宾馆院内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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