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资助类)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8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资助类)扶持计划,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节能环保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节能环保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等。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公共交易、科技信息、检验检测、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应用示范、诚信建设、统计分析、决策咨询、专利和标准制订、园区配套等服务,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服务园区,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扶持产业:航空航天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四)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
扶持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命健康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等。
支持领域:配套支持我市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获得国家或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项和资助的项目。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滚动安排。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扶持计划仅用于生产企业或产业园区在2017年已完成节能环保改造的项目。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航空航天产业领域分别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事后资助,按照国家、省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配套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国家、省资助金额,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
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专项申报条件: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节能环保产业(事后资助类):要求项目在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节能环保的改造,发生实际项目经费支出,采用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技术和设备,取得较好的节能环保效果,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已履行完毕的节能环保合同总额的30%。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项目单位成立已成立3年以上;政府资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
申请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立项资助;项目为获得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项且未获得过市
配套资助的项目,或为上年度已配套资助本年度仍有国家/省资助经费到账情况的项目。国家/省资助经费实际到账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 12月31日。
(四)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航空航天产业:上年度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五、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咨询电话:
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88127361;
新材料产业:88101020;
生命健康产业:88101278;
航空航天产业:88101946;
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88101348。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4-8号窗口。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