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人才培训机构: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服务体系,提高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的规定,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7年度第二批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
我市2016-2017年度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承办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2017年度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中小企业署字〔2017〕2号)和《关于下达深圳市2016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第二批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年度计划的通知》(深中小企业署字〔2016〕41号,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或《企业家培育工程年度计划》)、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或《企业家培育工程年度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资助。
三、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为实施该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市外教师交通食宿费)、教材资料费、培训宣传费、培训场地及设施使用费和组织管理费等。
(二)资助标准:根据该培训项目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次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于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人才培训,收费每人每次超过2万元但不超过4万元的,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收费每人每次超过4万元的,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具体核算标准按《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或《企业家培育工程年度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培训机构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与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培训机构,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市中小企业署办理拨款手续。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薛 莹 829759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面辅道200米处)7楼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多功能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