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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1-18 关注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请本分项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服务行业创优评级、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的企业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重点企业落户资助和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请商业企业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增加值奖励、技术改造资助等项目的南山在库统计企业,申请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的深圳市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的单位,以及申请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首次入选500强奖励、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产业园区集体食堂资助、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励、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等项目,以及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五条 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七条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3000元/平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5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

  (一)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经认定的注册在辖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不含星级酒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评为市级及以上“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的单位(不含星级酒店),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九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在我区注册满2年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150组,并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按每组20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经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500万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位于我区对口帮扶的连平县、田阳县和德保县的投资项目,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有5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商业企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金融创新奖励。对注册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为服务辖区实体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优秀奖8名,奖金各10万元。以上各类奖项数量可以缺额,不得突破。

  (二)基金投资贡献奖。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产业基地及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机构或行业组织等,入驻3年内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300万元。

  已享受本细则第七条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扶持。

  (四)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不限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含)小于15亿元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

  (二)支持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对上一年度获得市有关部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政策资助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按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鼓励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在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辖区企业建设园区集体食堂。

  (一)鼓励园区集体食堂规模化供应,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集体食堂的南山区企业,其经营的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家门店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推动园区集体食堂规范经营及管理提升,对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为A级或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二)商业保理融资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保理融资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梯度培育上市团队。

  (一)鼓励小微企业成长。对区内发展势头良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速企业上市进程。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对上市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短期流动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

  (四)鼓励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贷款贴息政策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可享受一项。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二)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经我区认定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南山区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下一项扶持政策。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或活动。

  (一)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二)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展会或活动,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技术改造直接补贴。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区统计局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完成额,结合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或者工业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并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一)对经授牌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家单位累计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区自有物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照其在南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战略。对上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一)海洋企业获得 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有关部门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业上年度取得新注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鼓励企业向产业链细分领域深耕细挖,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后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建或引进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非金融企业

  1.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上市企业、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公布的独角兽企业、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在南山区纳税总额达1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企业

  1.金融企业总部,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务公司或村镇银行,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4.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及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子公司,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6.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及以上的,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该类型机构奖励标准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三)上述政策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鼓励楼宇产业高端化发展。

  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一)非金融企业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落户资助的非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

  (二)金融企业

  在南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三)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装修补贴。


  第八章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三十四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落户企业,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