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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5-01-11 关注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1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规范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园区及高等院校建设优先及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优先。

  第三条 区文产办负责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应以龙岗区文化创意企业为主。

  (二)有显著的公共性,已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对外服务业务应成为平台运营的主要业务来源。

  (三)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和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有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独立经营场地,对外服务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五)平台需已完成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营,实际已完成建设总投资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比不少于60%(物业购置和土建工程建设不计算入内)。

  (六)发展思路清晰,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对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七)主要服务行业类别符合市、区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八)平台建设单位需是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协会或高等院校。

  第五条 经国家、省、市有关部委办局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及高校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登录相关网站下载《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文产办: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经营场地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三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五)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社保证明;

  (六)平台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平台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及进度计划、管理运营机制、运营团队配置,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七)平台已经服务过的企业和业务清单;

  (八)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区文产办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需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文产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根据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意见,区文产办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入选名单,并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九条 区文产办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平台运营单位每年年底需向区文产办提交平台本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通过考核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区文产办将对考核不及格的单位发出限时整改通知书,如在限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及格的单位,将被撤销“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修订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