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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会展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1-06 关注 

  关于印发《宝安区会展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深宝规〔2019〕17号

  [成文日期] 2019-11-06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会展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宝安区会展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培育设施完善、配套齐全、布局合理、富有宝安特色的会展产业,根据《宝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宝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引进大型展览。对在宝安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活动,对超出10万平方米的展览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贴,单届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总计不超过3届。

  第二条 支持专业展览。对在宝安区举办、日均参观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各行业专业展览,按总参观人数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贴,单届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总计不超过3届。本项补贴与第一条可同时申请。

  第三条 促进企业成长。对新落户宝安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会展类企业,按其落户首年年度会展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会展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会展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品牌认证。自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在宝安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承办执行方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注册在宝安的会展类企业,自本细则颁布实施后,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引导产业集聚。对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会展类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会展类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达到1亿元的会展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上述条件园区第二年入驻会展类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50万元的管理奖励。

  第六条 完善交通配套。对经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在重点展会期间提供交通专线、微循环交通服务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交通补贴。

  第七条 保障重大活动。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重大活动,以及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览,按照《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给予奖励,资助资金在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建立备案制度。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申请扶持的各类展览、会议活动均应于举办前180天向区会展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客观原因无法提前180天备案的,在办理备案时提供情况说明。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不受本条款要求限制。

  第九条 附则。本细则不受申请主体纳税限制,实际资助资金按备案情况和当年预算计划统筹安排,如超出预算计划滚动下一年拨付。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申请本细则资金扶持的相关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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