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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7-07-31 关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等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院士、专家是指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以深圳的企业、产业园区为建站单位,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工作站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或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成果开发转化,强化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资合作。

  (四)推动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提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与水平。

第三章  建站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时间满1年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1位及以上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签约建站,并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

  (三)自身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四)自身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技术人员30人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研人员不少于25%)。

  (五)有满足相关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我市同期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

  (六)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双方合作领域属于我市支柱性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立工作站:

  (一)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工作站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按建站计划数量择优批准。每年的建站计划数量由市科协根据我市建站情况确定并在发布申报通知时明确。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的建站工作方案,包括规划、基本情况、运营管理模式、成效等。

  (三)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详细介绍材料,包括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证书或认定所需材料,申请单位的专职科研团队的名册及核心成员的介绍、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岗位责任书等。

  (五)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承诺书(见附件2)。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未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开办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开办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工作站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综合评价、公示和批准。

  (一)资格审核。自申报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中的签约人员进行人才认定。均符合要求的,由市科协确定资格审核通过单位名单。

  (二)专家评审。自确定资格审核通过单位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对资格审核通过的单位开展现场考察或专家论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综合评价。自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建站单位和资助类别。

  (四)公示。拟建站单位和资助类别须在市科协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批准。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足于影响建站的,由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在市科协官网公布。

  第十二条  工作站由市科协授牌,以建站单位命名,名称统一为“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期3年。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建站单位,给予50 万元—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具体分A、B、C三类给予资助。

  (一)A类:有3位及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入站,给予100万元资助。

  (二)B类:有2位院士、专家签约入站,给予80万元资助。

  (三)C类:有1位院士、专家签约入站,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开办经费主要用于建站单位建立工作站所购置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第十五条  工作站的开办经费资助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协将与建站单位签订开办经费使用合同,由市科协在下一年度拨付至建站单位,建站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科协每年评审建立的工作站的开办经费,纳入下一年度市科协的部门预算安排。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八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即将期满或期满后,如需再次建站,由原建站单位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重新设立,有效期3年,但不再给予开办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院士、专家签约一家工作站后,在签约期内,本人可最多再签约第二家工作站。

  第二十条  一家建站单位只能建立一家工作站。

  第二十一条  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其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所有合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站单位应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或办法,加强管理和服务。注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若因此引发纠纷和损失,由双方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市科协对工作站的运行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对象为建站时间超过1年的工作站。评估主要考察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工作进度、资金使用、实际成效等。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市科协对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工作站进行表扬;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报或警告,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工作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工作站称号的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托机构不得以工作站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活动,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开办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建站单位再申请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各职能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取建站单位、人员财物的,市科协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人员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之前已认定的省院士工作站或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可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申报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