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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表于:2021-02-03 关注 

关于《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拟订了《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并于1月15日至1月2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向公众反馈。

  针对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处理,将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改为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反馈意见:采纳。已对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针对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将五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改为最长五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反馈意见:采纳。已对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