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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2-08 关注 

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六届一百一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局

2020年12月11日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财预〔2018〕26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财预〔2018〕112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或授权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资金、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区政府授权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投向各领域的资金按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引导基金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四条  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以与其他资本合作发起或单独发起的形式,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第五条  经投委会审定,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跟随领投机构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或独立调研)等方式,对龙岗区域内重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杠杆放大。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政策性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龙岗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金控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区金控公司下设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参股子基金出资人。

       第八条  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龙岗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投委会议事规则,审定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调整方案;

       (四)审定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

       (五)审定直投项目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需经投委会审定事项;

       (六)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七)审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八)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政府部门和区金控公司。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

       第九条  区国资局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区金控公司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绩效评价、投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审议;

       (二)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引导基金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及分析报告;

       (三)作为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投委会决议;

       (四)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区金控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区金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绩效评价、投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报投委会审议;

       (二)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投委会审定;

       (三)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

       (四)对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投委会审定事项,由区金控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定,并落实投委会相关决议;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区国资局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区金控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建立引导基金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八)区政府和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区金控公司可根据区政府战略部署,经投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是指为落实龙岗区人民政府扶持重点产业发展等政策,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印发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文件、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或投委会会议决议等文件明确要求设立运作,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 市场化子基金是指区金控公司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请投委会审议,并按审议后的相关决议和组建方案参股的子基金。

       除区政府明确重点引进专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外,市场化子基金组建不得突破引导基金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公司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但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并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可以在境内外注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其中境内子基金须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

       (二)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深圳市龙岗区;

       (四)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同步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应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区金控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区金控公司需要,向区金控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单位政策文件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设立专用账户,以认缴的出资资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建立适度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及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但引导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净收益应当按照投委会要求,用于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区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区金控公司委托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区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区引导基金每年应向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计提金额=引导基金本年度子基金实际管理费计提基数总额*2%-引导基金本年度对子基金实际支付管理费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区金控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向区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局另行制定。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产业、金融、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区金控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区金控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关系、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应将申报指南、审议结果、投资比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密信息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金控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另有收益部分还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区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区金控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区金控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区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同时,区金控公司应定期将上述子基金报告及引导基金相关报告提交至投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合理设置基金数量和规模,明确各基金的投资边界,强化投向管理,避免无序竞争,提升管理水平,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财〔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