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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龙岗工匠”认定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8-11-12 关注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岗区“龙岗工匠”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局制定了《龙岗区“龙岗工匠”认定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18年11月7日


  龙岗区“龙岗工匠”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尊重人才、崇尚劳动光荣的生活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培养造就一批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工匠”是指在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业务突出、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龙岗工匠”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业绩为重点,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为主要衡量指标。

  第四条 “龙岗工匠”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认定不超过10名。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形式,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可不受名额限制。已认定为“龙岗工匠”,不能重复申报。

  第五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龙岗工匠”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龙岗工匠”申报对象为我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生产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院校学生不列入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同等条件下青年群体优先考虑。

  第七条 “龙岗工匠”申报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四)在龙岗生产一线技术技能岗位上工作满2年;

  (五)在所从事职业中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六)无违反职业道德、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近5年在生产一线岗位取得以下表彰奖励或成绩的,可直接认定“龙岗工匠”: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获“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鹏城工匠”、“深圳市工匠之星”、“深圳市技能标兵”等称号;

  (三)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技能比赛前三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

  (四)获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近5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参与“龙岗工匠”评审认定: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企业技术改造、吸收高新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突破性进展,至少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开发应用的第一专利人;

  (二)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等有突出贡献;

  (三)技艺高超,是某个领域的技术群体带头人,具备组织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四)发扬团队精神,热衷传绝技、带高徒,在培训和带动技术工人队伍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

  (五)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

  (六)在县(市区)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特长、重大工作成果,对龙岗区经济建设中做过特别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申报“龙岗工匠”可通过个人自主申报、企业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等方式。自荐者需要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者应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龙岗区“龙岗工匠”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

  (三)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自荐者需提供专家推荐函;属企业或行业协会推荐的应由相关企业或行业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统一受理申报推荐材料,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设立“龙岗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直接认定专家组、行业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3个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龙岗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专家组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报人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龙岗工匠”候选人。

  第十五条 “龙岗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行业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对符合评审认定条件的申报人资料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行业组推荐(第一轮)。将申报人按照所属行业分组,由行业组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记名投票,按照票数高低排名确定推荐人选进入第二轮综合组评议,每组不超过2名。

  (二)综合组评议(第二轮)。由综合组专家对行业组推荐人选集体讨论后记名投票,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状况和票数情况,专家组综合评议推荐不超过10名候选人。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设立监督组,成员由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担任,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龙岗工匠”候选人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在考察结束后,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龙岗工匠”候选人名单及主要业绩或事迹,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确实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考察、公示结果,确定“龙岗工匠”最终人选。获得“龙岗工匠”资格的,由区人力资源局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资金。


  第四章 评委构成

  第二十条 专家由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行业专家组由相同行业的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几类人员组成。

  直接认定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由不同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直接认定专家组由3人以上组成,行业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综合专家组由11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审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属于申报人的;

  (二)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弄虚作假骗取“龙岗工匠”资格的,区人力资源局撤销其“龙岗工匠”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为“龙岗工匠”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龙岗工匠”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