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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

发表于:2021-03-31 关注 

光明区关于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大做强光明区智能产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区支持 3+1 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产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的智能产业化项目、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及研发投入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企业采购项目、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投融资奖励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成长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准独角兽企业研发项目等十三大扶持方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项目、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单项冠军资助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首台(套)销售资助项目、智慧场景建设项 目等六大扶持方向。

  第三条 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及直接奖励:

  (一)事前资助。对拟开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要求提请验收或提交相关活动总结。

  (二)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直接奖励。对获得相关国家、省、市、区权威机 构认定或奖项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 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 为从事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与网络、柔性电子、前沿技术等智能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六条 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方式:

  (一)智能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主导设立的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 智能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支持经市级以上决策,由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 目、带技术、带资金在光明区创办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型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三)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支持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智能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及研发投入项目(《若干措施》第六、十九条)。

  1.配套资助项目:支持获得市级智能产业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相关扶持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研发投入项目:支持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以上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五)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支持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为企业提供 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 IP(知识产权模块)、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设备等公共技术支撑和 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公共服务平台。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六)企业采购项目(《若干措施》第八、九、十、十二、二十六条)。

  1.采购 EDA 设计工具软件项目:支持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企业。

  2.采购 IP 项目:支持购买 IP 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

  3.开展高端 IC 工程测试验证及产品分析项目:支持购买高端 IC 工程测试验证及产品分析相关软件、仪器、设备等的企业。

  4.采购平台服务项目:支持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设的创新支撑平台服务的企业。

  5.采购智能产业创新产品项目:支持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智能产业创新产品的企业。

  以上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七)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支持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设立院士工作站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八)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支持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九)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支持上一自然年度从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 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投融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支持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 股权投资的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支持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二)成长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1.认定项目:支持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成长型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2.研发项目:支持开展研发的上述成长型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三)准独角兽企业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支持估值 5 亿元以上、累计融资达 5000 万元以上,且近 3 个自然年年均企业估值增长率在 100%及以上的准独角兽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二十四条)。

  1.支持获得市级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或工业互联网技术应用相关扶持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开展技术改造并获得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以上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五)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支持运用平台类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技术开展创新项目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六)单项冠军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支持上一自然年度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 奖励方式。

  (十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

  支持上一自然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八)首台(套)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

  支持符合国家、省、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参考发布扶持通知时间节点的指导目 录)的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首台(套)产品是指销售上述指导目录中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首批次前三台装备产品。

  (十九)智慧场景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智能制造、智慧园区、智能医疗、智能安防等领域建设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的场景提供方。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第七条 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智能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 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智能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给予累计金额最高为 800 万元的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对经市级以上决策,由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在光明区创办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型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 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0 万元。

  (三)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智能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 3 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 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分别给予金额最高为1000 万元、8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及研发投入项目(《若干措施》第六、十九条)。

  1.配套资助项目:对获得市级智能产业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相关扶持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资助的 3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2.研发投入项目:对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的 5%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五)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为企业提供 EDA 工具和 IP、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设备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

  (六)企业采购项目(《若干措施》第八、九、十、十二、二十六条)。

  1.采购 EDA 设计工具软件项目:对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2.采购 IP 项目:对购买 IP 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 按实际购买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3.开展高端 IC 工程测试验证及产品分析项目:对开展高端 IC 工程测试验证及产品分析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4.采购平台服务项目:鼓励企业向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设的创新支撑平台采购平台服务,按实际采购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 万元。

  5.采购智能产业创新产品项目:对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智能产业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该创新产品认定后一年期间购买价格的 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七)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设立院士工作站,对院士工作站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协议实际交易额的 10%给予资助,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八)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分别给予 8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同类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九)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从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

  (十)投融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金额最高为 400 万元的资助,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单个企业可申请一次资助。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助。

  (十二)成长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1.认定项目: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 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奖励。

  2.研发项目: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十三)准独角兽企业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对估值 5 亿元以上、累计融资达 5000 万元以上,且近 3 个自然年年均企业估值增长率在 100%及以上的准独角兽企业,连续 3 年按其每年研发费用的 15%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

  (十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二十四条)。

  1.对获得市级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或工业互联网技术应用相关扶持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资助的3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2.对开展技术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助的 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十五)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对运用平台类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技术开展创新项目的 企业,按合同金额的 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十六)单项冠军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 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 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资助;对上一自然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资助。

  (十八)首台(套)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参考发布扶持通知时间节点的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认定后一年内首台(套) 产品销售金额的 20%给予资助,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十九)智慧场景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

  对在智能制造、智慧园区、智能医疗、智能安防等领域 建设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的企业,按其控制系统、软件方面实 际投资额度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八条 智能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 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 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 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 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十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智能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1.申报单位由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控股。

  2.申报单位按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高层次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物或医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美国、日本、德国、法国、 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 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 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2.申报单位按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三)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1.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一年(含)以上。

  2.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最近一次研发投入项目资助。

  3.研发中心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4.世界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排行榜(Global 500)”,中国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榜单”,民营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新经济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的“中国新经济企业 500 强榜单”,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参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

  5.百强企业名单以项目开放受理之日前最新结果为准。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及研发投入项目(《若干措施》第六、十九条)。

  1.申报单位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2.配套资助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获得的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3.研发投入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最近一次研发投入项目资助。

  (五)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申报单位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并备案在册。

  (六)企业采购项目(《若干措施》第八、九、十、十二、二十六条)。

  1.申报单位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采购 EDA、IP、IC 等相关软件、设备的申报单位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三是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EDA 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3.采购 IP 项目的申报单位为 IP 授权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最终被授予方,且不再转售予第三方。

  4.IP 购买实际支付费用应为 IP 授权费用(不含版税费用)。

  (七)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1. 院士工作站以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评估验 收通过的院士工作站为准。

  2. 申报单位提交年度院士工作站转移转化成果报告,科技成果转化认定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八)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半年(含)以上。

  (九)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毕业标准参照《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十)投融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1.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销售收入在 2 亿元(含)以下。

  2.申报单位获得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落户光明区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十二)成长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1.申报单位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并备案在册。

  2.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光明区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暂命名)。

  3.研发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两年(含)以上并已获得市级最近一次研发投入项目资助。

  (十三)准独角兽企业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企业估值以申报单位最近一次获得的投资基金出具的 估值报告为准。

  (十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二十四条)。

  1.申报单位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获得的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十五)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公示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

  (十六)单项冠军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企业。

  (十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

  (十八)首台(套)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

  1.申报单位为生产企业。

  2.申报的产品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级以上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参考发布扶持通知时间节点的指导目录),并在认定一年内销售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首批次前三台装备产品。

  (十九)智慧场景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

  1.申报单位具有完成智能制造、智慧园区、智能医疗、智能安防等领域应用场景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2.申报单位与控制系统、软件方面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并于上一自然年度发生实际投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 位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或联席会议 审议——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 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 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 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 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中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二十四条)、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首台(套)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智慧场景建设项目(《若 干措施》第二十五条)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