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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表于:2021-04-02 关注 

关于《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办〔2018〕2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区民政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盐田区政府于2013年正式设立“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015年10月27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该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7日到期。专项资金设立以来,为重点扶持的五类社会组织提供了1500万元以上的资助和奖励。仅2017-2019年期间,专项资金共拨付705万元资金,累计资助了71个社会组织的项目。实践证明,专项资金对于创新社会组织促进机制、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局建议延续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政策,并进一步修订形成了《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扶持对象、支持方式、支出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


  二、政策依据

  2018年,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办发〔2018〕25号),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或通过部门项目经费统筹安排,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2019年2月机构改革后,最初管理专项资金的区社工委不再保留,改为区委政法委管理。鉴于机构改革后区委政法委没有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不再承担专项基金管理工作,改由我局承担。我局根据深办发〔2018〕25号文件精神和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建议保留专项资金政策并修订《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19年1月15日,民政部在全国选取10个区(市)开展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实验,深圳市盐田区作为广东省唯一入选的行政区,主要负责社会组织承接街道服务职能创新的主题实验,实验周期为两年。接到实验任务后,我局全力推动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实验区建设,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将专项资金调整重点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街道公共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为此,我局专门成立工作小组及时修订完善《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扶持对象的内容

  深盐府办〔2015〕10号文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依法在本区登记、备案及在本区开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重点扶持五类社会组织:(一)在社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守望相助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二)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三)与辖区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的港口、物流、旅游、黄金珠宝等行业的工商经济类行业性社会组织;(四)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和机构孵化、提供社区公益项目研发推广和评估、承担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及行业规范服务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五)其他需要扶持的社会组织。

  考虑到过去有不少资助对象申报的项目与“民生微实事项目”、“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政府购买项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因此,我们建议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定位主要用于加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扶持对象改为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依法在本区登记、备案及在本区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

  (一)年度区内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二)在盐田区内开展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服务创新项目的社会组织;(三)为盐田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资源链接及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等服务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四)表现突出或荣获政府有关表彰的社会组织;(五)对首次参加盐田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获4A以上等级证书的社会组织;(六)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关于扶持标准的内容

  深盐府办〔2015〕10号文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一)资助优秀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范围的社会组织,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对其申报项目经费给予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进入我区社会组织服务园孵化的社会组织,资助金额可放宽至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二)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成立社区基金会,给予每个社区基金会不超过20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三)鼓励社会组织申报国家、省、市政府性专项资金资助或社会基金会资助,对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对在本区登记的优秀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4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3万元,对首次被评定为5A级社会组织的奖励5万元;对在市级以上专业性评优活动中获得荣誉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级表彰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结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对扶持标准调整为:(一)资助年度区内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每年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二)资助在盐田区开展服务创新项目的社会组织,以公益项目大赛方式确定,每年不超过20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三)资助为盐田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资源链接及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等服务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每年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四)奖励表现突出或荣获政府有关表彰的社会组织,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五)奖励首次获得4A等级证书的社会组织奖金3万元,奖励首次获得5A等级证书的社会组织奖金5万元;(六)鼓励盐田区社会组织申报国家、省、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基金会资助,对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关于资金使用范围的内容

  深盐府办〔2015〕10号文规定接受资助(奖励资金除外)的社会组织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一)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办公或活动场所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接受资助类及奖励类专项资金均须统筹用于机构建设或开展公益项目,其中包括场地费、活动费、管理费的支出,严禁用于发放福利和奖金;资助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非项目专用设备设施。

  (四)关于资金使用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修订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章节,重点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工作、资金的使用与报销规范等版块的内容,确保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且使用管理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特此说明。

  盐田区民政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