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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04-12 关注 

关于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深港合作,促进前海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规定,结合新时代前海开发开放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订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8个产业扶持政策,为使政策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限: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含)内。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邮箱:qhfz@qh.sz.gov.cn。

  联系电话:焦先生,36667361。

  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降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运营成本,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企业扎根前海经营,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的物业和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

  第三条【预算管理】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第五条【购置扶持】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区内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重点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3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已购置前海合作区内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购置补贴。

  本项购置办公用房扶持资金仅享受一次。

  第六条【租金扶持】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入驻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高可扶持3年。

  (三)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且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的,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扶持实际租金和物管费用总额(园区官方发布租金和物管费用指导价)给予扶持。对同一机构扶持不超过3年。

  (四)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其他机构按照实际租金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可扶持3年。

  第七条【实施原则】原则上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扶持措施。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购置扶持。

  第八条【衔接原办法】2020年12月31日前,在前海合作区内租赁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条件的企业,按该办法标准执行。

  第九条【产业扶持用房】购置或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扶持用房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十条【一事一议】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以上扶持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购置扶持对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租金扶持对象按以下情况提交申请:

  (一)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机构,由项目运营单位对其租金直接减免;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向前海管理局申请扶持;

  (二)其他扶持对象可自行申请,或委托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流程】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房屋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如委托项目运营单位申报的,需提供法人或非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期限】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的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集中受理,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信用承诺】享受购置扶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扶持款项拨付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缴纳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否则,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享受租金扶持的机构,在扶持期限内不得转售、转租或分租,否则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若发现产权单位故意阻挠依法申请扶持,或哄抬租金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削弱承租单位承租意愿的,产权单位所持前海合作区内所有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违规罚则】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廉政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十九条【内部监督】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扶持对象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以扶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主体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合作区,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二)本办法所称“其他重点机构”是包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在上海、深圳、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纳斯达克上市的,或在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3.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4.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 5.超级独角兽企业或一般独角兽企业;6.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7.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直接经济贡献”是指补贴对象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合作区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三)本办法所称“入驻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是指入驻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为实现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空间载体,具体产业载体以前海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所列为准;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具体认定条件以前海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所列为准。

  (四)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30%(含)以上的在前海合作区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香港居民。

  符合条件的澳资(澳门)机构、台资机构参照港资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合作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合作区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含深港、深澳青年合办企业。截至申报截止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或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毕业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条件的台湾籍青年参照港澳青年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所称“香港居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七)本办法所称“实际租金”是指租户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应与实际缴纳租金发票金额一致。

  (八)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 号)确定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