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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04-26 关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新格局、实现新提升,省科技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修改建议函复省科技厅,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专此函达。

  联系人:龙冉冉,020-83163872

  钟士岗,020-83163876

  省科技厅

  2021年4月24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 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 号)、《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1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与孵化绩效,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相关定义参照相应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运营评价后补助采取省财政奖励性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评价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孵化载体(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 科技园运营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参与。省级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须每年参与运营评价;鼓励省级以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参与运营评价。

  (二)目标导向。以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引导高质量孵化绩 效为导向,以优化创新环境、营造创业生态为目标,支撑区域创新能力提升。

  (三)客观评价。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对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的运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四)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我省孵化载体、大学 科技园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参与本办法评价的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包含国家、省、 市、区、县)认定,同时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6名,具备投融资功能。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2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加速器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8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 1 家。

  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0名,具备投融资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六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指标体系开展运营评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运营评价后补助申请程序为:

  (一)参加火炬统计。申报单位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 作”的相关要求,参加每年度火炬统计,上报统计数据。

  (二)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后补助通知要求,提交 申报材料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函;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 基本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至省级科技 管理部门。

  (三)组织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提交的统计数据和佐证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运营评价结果。

  (四)结果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结果及拟后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五)下达资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管理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方式及动态管理

  第八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四类载体依据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运营评价,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 评价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国家大学科技园资质认定的载体,当年评价列为 A 等级。

  第十条 珠三角地区评价为 A 等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评价为 A、B 等级的载体须在评价年度新增毕业企业、孵化基金额及创业导师数。非评价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国家大学科技园资质认定的载体,当年毕业企业超过 9 家,自有或者合作建立孵化基金额超过 4 千万元, 创业导师与在孵(入驻)企业比例达到 1:1 的载体可评为 A 级。评价年度毕业企业超过 7 家,自有或者合作建立孵化基金额超过3.2 千万元,创业导师与在孵(入驻)企业比例达到 1:2 的可评为B 级。

  第十一条 省财政对珠三角地区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评价为 A 等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评价为A、B 等级的给予补助,有在研孵化育成资助项目未完成验收结题的,不予重复资助。

  众创空间珠三角地区评价为 A 等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评价为 A、B 等级的,省财政均给予补助,其中珠三角地区 A 等级不超过 2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A 等级不超过 25 万元, B 等级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二条 珠三角地区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评价为A 等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评价为 A、B 等级的,省财政均给予补助,其中珠三角地区 A 等级

  不超过 5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A 等级不超过 60 万元,B等级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 不低于 30%的补助资金用于在孵(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研发费用补贴、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毕业企业培育等方面,其余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须参与而又未参与当年运营评价的或省级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当年运营评价为 D 等级的,限期 1 年内进行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X 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2018 年 2 月 12 日印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规范字〔20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