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于:2021-04-30 关注 

关于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我市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与产业基础能力的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3063室收,联系电话:88102084(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ngbin@gxj.sz.gov.cn。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30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我市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基础能力的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工业基础能力”、“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等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类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以及对扶持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注重绩效、强化职责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扶持项目的扶持方式为事后资助。即: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予以无偿资助;或者对扶持项目按规定标准予以事后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扶持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制度。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扶持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扶持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对所提交扶持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扶持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组织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扶持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性质、资助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明确的“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性质与内涵的项目予以扶持。

  第九条 扶持项目的性质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实施的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的建设项目,包括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是指:企业对其内设研发机构为达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而实施的完善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是指:企业对其已获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实施的、为进一步提升其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由企业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项目。包括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和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

  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强基工程重点发展方向、产品关键技术工艺与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进口替代、解决“卡脖子”问题的工业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

  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是指深圳市企业组织实施的已列入工信部工业强基(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计划,且已获得国家中央财政资金专项资助的项目。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项目。长期聚焦特定细分产品,持续提升产品专业化生产与服务能力,在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实现领先优势,获得工信部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遴选认定的企业或产品。包括国家级和市级两个级别,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两种类型。

  第十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为完善和提升研发基础条件和环境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建设)、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等费用。

  其中,知识产权费用是指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维护、运营所发生的费用。

  国际交流费用是指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所发生的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合作研发等费用。

  (二)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企业为实施符合前款所述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性质与内涵、技术创新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和生产仪器设备工具、专用软件、试验材料、技术服务(含委托开发设计、知识产权、测试认证)、新建和改造生产场地等费用。

  (三)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和制造业单项冠军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分别按国家中央财政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若干措施》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的标准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按企业实施扶持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前款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20%、最高500万元予以资助。其中,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费用时间为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范围。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资助费用时间为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3个自然年度范围。

  (二)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按企业实施扶持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前款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予以资助。

  (三)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按项目获得国家中央财政扶持资金金额给予最高1:1比例的配套资助,但国家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和深圳市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得超过扶持项目总投入的50%。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项目。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国家级和市级两项称号的,按国家级称号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得市级称号奖励的,按国家级与市级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同一项产品分别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指企业基于该产品申报获得示范企业称号)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奖励的,按两项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第四章 扶持项目的条件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扶持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扶持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与市统计部门认定一致。

  (四)项目实施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没有被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

  (五)扶持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辖区内,且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所示扶持项目的性质与内涵。

  (六)扶持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扶持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扶持项目不得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重复申报;曾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资助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扶持项目的费用,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八)扶持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

  2.扶持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在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同时提出;扶持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扶持项目须在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该技术中心遵守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扶持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其申请扶持不设次数限制,但获得该项资助后间隔一个自然年度才可再次申请,且该提升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专项条件

  1.扶持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强基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实现了进口替代,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扶持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总投资(按第八条所列费用范围核算)500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单位拥有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或者获得相关技术授权。

  4.项目建设期在申报年度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

  (三)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专项条件

  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应为已经纳入工信部工业强基(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专项计划、获得国家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且已通过工信部验收,但未获得过深圳市各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

  (四)制造业单项冠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或遴选,获工信部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或其产品获工信部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2.获得上述称号的相关产品在深圳市辖区内生产制造。

  第十五条 本章所列扶持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均为必备条件;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扶持项目,即应取消扶持项目资格。

  对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且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经提请市统计局核查确实的,除应取消扶持项目资格外,还应督促扶持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五章 扶持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六条 为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的扶持项目的资助条件,明确扶持项目的审核材料清单如下。扶持项目的审核材料清单由共性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材料组成。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共性审核材料

  (一)扶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项目实施年度至申报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和制造业单项冠军项目只须提供申报日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提供)。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2.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文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证明材料;

  2.项目立项报告和实施方案;

  3.项目相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奖励等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及核心人员证明材料(社保、学历、专业资格、获奖等证明材料);

  5.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6.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合作研发、购置设备、应用推广等重要合同/协议;

  7.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附产品或工艺测试、检测、评估、认证材料;

  8.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销售清单/用户评价报告/培养人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三)工信部工业强基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计划下达文件,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2.项目通过验收证明材料。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获得工信部和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证明材料;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典型案例。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以及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及其明确的主要工作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

  第二十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的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局官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扶持项目的性质内涵、资助条件、受理时间、申请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受理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申请书》填写规定,对《项目申请书》在线预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对存在填写不规范问题的《项目申请书》,应向申请单位明确提出修改意见与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项目通过预受理审查后,申请单位应在线打印《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并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认真准备扶持项目应提交的核审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扶持项目核审材料作齐全性审查;对受理审查合格的扶持项目,发予《项目受理回执书》。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单位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意见和再次提交完备扶持项目核审材料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

  以下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形式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市级工业强基项目,国家工业强基配套项目、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采取直接审核制。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对申请项目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取消扶持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二)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扶持项目,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专项审计原则》,对扶持项目建设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建设内容相同等相关客观、量化资助条件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对专项审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取消扶持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7人以上专家组,依据各项目扶持计划的专家评审细化规则要求,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和现场评审的方式。

  对专家评审结果认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取消扶持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四)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工作中存有疑问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的扶持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扶持项目及其实施单位是否存在项目重复申请资助、有项目逾期未验收、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合规性事项,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一致等,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取消扶持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六)编制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扶持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审定的扶持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其资助金额,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定后,拟定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扶持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对在各审核环节,因审核不符合项目资助条件终止审核核准程序,取消资助资格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将不予资助的理由告知项目实施单位;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扶持计划”存在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异议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扶持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开展后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明确的扶持项目的性质、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扶持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扶持项目,并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实施单位,以及为“项目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和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行政违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家评审细则、专项审计规则以及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2019年和2020年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依据《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资助的,可于2021年依据本规程,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无需再经过认定程序,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