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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于:2021-04-30 关注 

关于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等规定,为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我局起草制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3063室收,联系电话:88102084(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ngbin@gxj.sz.gov.cn。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30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地工业项目落地,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资助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加大对工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包括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和深圳市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共两个资助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资助计划”,制定“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中或事后资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实施中或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资助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请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性质、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资助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明确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性质与内涵的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均不包含技术改造项目)。

  资助项目的性质、费用范围与标准如下:

  (一)资助项目的性质

  1.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支持深圳企业在深圳投资建设的、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简称《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2.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支持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

  项目建设投入中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三)资助的标准

  1.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助次数不超过二次,首次申报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不低于30%,项目资助期为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且不早于《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建设起始日;续报申请须在首次申报后3年内提出,项目资助期从首次申报当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建设终止日,逾期不再受理。资助金额采取分次拨付方式操作,每次拨付金额根据当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2.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资助期为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必须在深圳市辖区。

  (三)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

  (五)同一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得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的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申报,其每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

  (六)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得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曾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也不得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费用。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资助项目为《项目名录》中的工业投资项目。

  2.资助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不低于30%。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与项目实施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3.资助项目需已全部实施完毕,实施费用已支付完毕。

  第十二条 本章所列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均为必备条件;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资助项目,即应取消资助项目资格。

  对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且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的,除应取消资助项目资格外,还应督促资助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的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明确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清单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单位为独立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资助项目实施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明细清单。

  5.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含项目立项决议、可研报告、建设计划等)。

  6.证明项目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阶段性总结与验收报告或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等。

  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206表,复印件)。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深圳市上市公司本地工业项目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单位为独立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资助项目实施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明细清单。

  5.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6.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7.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和证监会核准文件。

  8.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资金使用公告。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募集资金及资金使用相关的验资报告。

  10.募集资金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206表,复印件)。


  第六章 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一)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1.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局官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性质内涵、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和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

  2.受理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请指南》明确的《资助项目申请书》填写规定,对《资助项目申请书》进行在线预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对存在填写不规范问题的《资助项目申请书》,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明确提出修改意见与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资助项目通过在线预受理审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线打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并根据《申请指南》的规定,认真准备资助项目应提交的纸质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

  受理窗口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作齐全性审查。对受理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发予《资助项目受理回执书》。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资助项目,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提出补充审核材料意见和再次提交完备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时限要求。

  (二)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1.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2.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各“项目扶持计划”的专项审计细化规则(以下简称《专项审计细化规则》),对资助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等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对专项审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3.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资助项目及其实施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属联合惩戒对象等合规性事项,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4.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所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资助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拟定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项目资助计划”拟定后的3天内,向在上述审核程序环节中,因不符合资助条件终止审核核准程序,取消资助项目资格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发出资助项目未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取消资助资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申诉意见,作出复查审核意见,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

  对经复查审核异议成立的资助项目,应增补列入“项目资助计划”予以专项资金资助。

  5.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公示期间对“项目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异议问题展开调查核实,作出调查核实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

  6.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助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开展后评价。“项目资助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助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随意更改、增减与本操作规程各有关规定相违背和不一致的资助项目的性质、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审核材料、以及组织实施的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的性质、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审核材料、以及组织实施的程序规定,制定“项目资助计划”的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八条 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依据《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获得重大项目奖补,以及依据本操作规程获得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的未完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的自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概况、项目效果、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直至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完成。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取得“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以及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已取得资助资金,但因申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资助项目被《项目名录》撤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并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条 在组织实施“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实施单位,以及为“项目资助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和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行政违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资助项目申请书》、《专项审计细化规则》等相关表册,根据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依据《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2019年首次申报重大项目奖补并获得资助的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可依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底前申报1次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续报申请;2020年首次申报重大项目奖补并获得资助的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可依据本操作规程于2022年底前申报1次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续报申请。

  第二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