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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关于发布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8 浏览量:72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9-13/2021-10-18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3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一、申请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其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情况,予以事后补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21〕5号。


  三、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分5个档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8-2020年)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2020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0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原有系统账号已停止使用,需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登录(https://sticapply.sz.gov.cn)。办理人员通过“个人登录”和“法人登录”完成账号注册;科研人员进入“个人登录”模块,实名认证后,进行科研人员登记;办理人员通过路径(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高企培育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系统帮助手册详见附件1)。

  (二)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3)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18年9月9日以前成立,2018年9月9日至今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4)。

  特别提醒

  1.原有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已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所有企业申请通过同一路径填报。

  2.申请单位自行确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3.原则申请单位应当按附件2-3模板编制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带防伪标识。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无防伪标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5.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盖章或签名不完整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6.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7.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高20%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8.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9.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9月13日- 2021年10月18日(截止至18:00)。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

  (三)咨询电话:86329895、86329860、88125491、88125094;

  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在线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协同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对数据、核查诚信——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市科技创新委发布资金下达文件——资金拨付。


  十、办理时限

  年度受理,批量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报企业凭资金下达文件获得相关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声明:

  一、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