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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10-27 关注 

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宣传部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宣传部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相关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0〕4号)、《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等文件规定与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资金)是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事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使用;

  (四)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进行增减。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在区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区委宣传部作为文化事业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文化事业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文化事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审定文化事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定文化事业资金资助项目及金额;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资金办职责

  (一)负责编制及初审文化事业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资助方式与金额的审核标准,承办领导小组会议,公示资助项目,分配资助项目的归口主管单位,组织归口主管单位对受资助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文化事业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如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等;负责编制文化事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文化事业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及管理;

  (五)负责文化事业资金项目受理、考察、初审,组织项目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如受理项目资料、参与项目评审前调查、提出项目方案优化建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等;第三方机构应当在资金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未经资金办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六)负责文化事业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对文化事业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文化事业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调整计划;

  (二)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文化事业资金支付手续;

  (三)监督文化事业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文化事业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为: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文化事业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责任

  (一)签订《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按要求执行;

  (二)接受资金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

  (三)按要求提供文化事业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四)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五)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对项目的意识形态安全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十条  文化事业资金的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

  (一)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文化事业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包括全区性精神文明创建、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光明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公共文化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化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有助于营造光明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光明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化赛事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辖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体的扶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的支持;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文化事业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办根据文化事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拟定文化事业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等,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预算。具体要求如下:

  (一)预算编制。文化事业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按照支出范围,细化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文化事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结合当年财力实际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文化事业资金预算,并会同区委宣传部报区政府审批。

  (二)预算执行。各项目单位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应按照现行有关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三)预算调整。文化事业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应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四)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文化事业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政府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文化事业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及区委宣传部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文化事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金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文化事业资金预算经费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文化事业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接受集中申报。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或紧急的宣传文化项目。

  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且可以纳入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初审:资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

  (三)项目评审:选取专家组成项目方案评审组,方案评审组根据审核标准,综合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等因素,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资助与否及建议资助比例(或金额)提出意见;

  (四)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拟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进行审议;  

  (五)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根据区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六)社会公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七)项目实施方与资金办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以及申报主体的承诺内容。

  第十八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通过资金办提交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初审:资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

  (三)项目评审:选取专家组成方案评审组,方案评审组根据审核标准,综合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等因素,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资助与否及建议资助比例(或金额)提出意见;

  (四)项目审批: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所有拟资助临时项目的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进行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五)项目实施方与资金办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申报主体承诺内容。


  第六章  文化事业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事业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文化事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推进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与资金办签订《责任书》;逾期不签订《责任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申报单位自动放弃本次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确定为不合格。

  《责任书》签订后,项目实施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须向资金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资金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资金办有权追回已拨付款项,并根据《责任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实施主体追究法律责任。项目实施主体有其他违反承诺或者违法行为的,依照约定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但不影响项目主体内容开展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提前14个自然日向资金办书面报备,说明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向资金办提交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文化事业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际,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并于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它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资金办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可以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须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因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项目实施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文化事业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可聘请第三方对部分项目进行延伸审计和抽查。

  第二十六条  资金办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方应积极配合。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编制下一年度文化事业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不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文化事业资金的行为,由区委宣传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本文化事业资金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事业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事业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宣传部和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文化事业资金管理的相关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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