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深圳市关于做好政府物业租金减免应对新冠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关于做好政府物业租金减免应对新冠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量:149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3-31/2022-07-15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物业租金减免应对新冠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通知

  深财资〔2022〕8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深圳纾困政策”)精神,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确保政府物业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落实见效,把好事办好办实,现就市本级政府物业租金减免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范围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用于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积极主动与承租方联系,按我市有关纾困政策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用于民办幼儿园办学的,应积极主动与承租方联系,按我市有关纾困政策免除3个月租金。


  二、减免对象

  承租方为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幼儿园的,为本次租金减免对象。

  关于制造业、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确认(原则上第三产业都视为服务业)。

  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依税务部门认定。

  关于民办幼儿园以我市教育、市场监管或税务等部门认定为准。


  三、减免程序

  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符合政策的减免明细表(格式详见附件1)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没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直接将减免明细表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


  四、减免期限及方法

  有效期截止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止2022年7月15日。具体执行如下:

  (一)对于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执行合同期限超过2022年6月30日的,按2022年1—3月份租金全免,4—6月份租金减半执行。对于民办幼儿园,执行合同期限超过2022年6月30日的,按1—6月间可任选3个月免租。

  (二)执行合同期限未超过2022年6月30日或在有效期内新签订合同,按先免后减、从高不从低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以实际租赁时间减免租金。

  在减免期限内已交租金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可顺延享受减免政策抵扣后续租金。在减免期限内已交租金但合同有效期到期的,按合同实际执行情况申请办理租金退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落实政府物业租金减免政策中,应主动与承租方联系落实政府物业租金减免政策,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管理情况的摸底调查,避免出现因违规转租导致实际租赁人未享受纾困政策引发的矛盾纠纷,确保将政府减免租金的纾困政策落到实处。

  (二)请各单位在申请政府物业减免租金备案时,同步填列并提交物业招租方式及是否存在转租行为等信息(详见附件),并认真做好本次政府物业租金减免情况登记统计工作以备核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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