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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4-03-07 关注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是政府为加快推动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而制定的。该项目主要针对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等进行扶持。项目审核通过之后,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资助。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商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 引导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转型来料加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中的甲方;

  2.转型来料加工企业于2011年1月之后成功原地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其中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新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到原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转型申请表批准时间为准。

  (二)扶持标准:扶持额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结汇收入分成部分,扶持时间到2016年12月截止。扶持时间从来料加工企业结汇终止后下一个月起按月计算,每月扶持额为结汇终止后上一年度平均每月结汇额。

  (三)从结汇终止下一个月开始到申请当年12月底的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零售批发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分店项目;

  (2)被评为“金鼎百货店”或“达标百货店”的商场;

  (3)注册地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龙岗区的,且被评为“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给予其最高为50万元的一次性开店扶持,且不超过项目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

  (2)“金鼎百货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达标百货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3)“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20万元扶持,“深圳连锁经营50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5万元扶持。

  (二)律师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3)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律师事务所;

  (4)通过合并、重组、提升之后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内律师事务所。

  2.扶持标准: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他类型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上一年度在龙岗区的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为50万元;

  (3)在龙岗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为200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享受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承诺其所购置用房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4)在龙岗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为50万元,实行事后补贴;享受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购置办公用房扶持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能同时享受。

  (三)其他专业服务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上一年度在龙岗区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给予专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为50万元。

  第六条 展会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对已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0%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2万元。全年扶持总额最高为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

  (三)企业提出扶持申请前须到区经济促进局对参展计划进行备案。

  第七条 创新产业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由区经济促进局认定的创新产业园区。

  (二)扶持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商标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商标可享受商标扶持政策。

  第九条 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在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完成股份制改制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80万元;完成上市企业的扶持额固定为45万元。对同一企业集团的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

  3.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上市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二)技术中心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已获得“国家技术中心”或“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获得“国家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50万元。

  (三)信息化项目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信息化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按企业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为30万元。

  (四)特色工业园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特色工业园。

  2.扶持标准:按园区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为165万元。

  3.同时获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和龙岗区创新产业园区认定的,只能享受一种扶持。

  (五)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拥有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新设研发机构(含内设)的加工贸易企业。

  2.扶持标准:一次性配套扶持30万元。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通过购进先进设备对在龙岗区已投产1年以上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先进设备投资额的6%,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企业在技术改造之前,需先向区经济促进局申请备案。经区经济促进局考察并同意备案的项目,企业在技术改造完成后才可以提交扶持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4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优先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贴息额最高为60万元。

  (三)只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单个企业1年最多只能对两笔实际贷款期不小于12个月的贷款申请贴息,且每笔贷款的贴息期为12个月。申请资料提交日期不能超过贴息期截止日期12个月。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信息化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拥有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等信息产业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或拥有利用IT技术手段优化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内部管理流程的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最高为50万元。

  (二)电子商务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拥有特色电子商务平台,或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交易并取得较高营业收入和纳税规模的企业。

  2.扶持标准:扶持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分成部分,单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最高为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扶持需提交的材料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相关扶持申请表格请在该官网自行下载。

  第十四条 申请评审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四份材料,申请核准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两份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