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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65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3-14/2023-03-24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对零售额(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1.对批发、零售企业2022年零售额同比2021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

  2.对住宿、餐饮企业2022年营业额(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2021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

  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相关数据以企业上报至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2022年12月月报为准。

 

  六、申报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搜索“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选择“深圳市——“市本级”——“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点击“立即办理”在线填报数据——点击提交,初审通过后提供该系统在线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版)。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4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7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故请预留充足时间进行修改)。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2442,0755-88102456(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失信惩戒情况,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奖励计划——社会公示——下达奖励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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