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必须以“四个全面”和“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深圳市“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战略任务和宝安区“滨海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的目标定位,抓住科技创新这个核心,瞄准关键领域、重点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努力构建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创新跨越发展;必须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制度政策上率先做出前瞻性安排,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加快建成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产业名城,率先实现发展方式根本转变。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区政策的叠加效应,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的基础上,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打造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
(一)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1. 深圳市级政策。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技术、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创造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加大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2. 深圳市级政策。改革政府科技部门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制度。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代持政府股权投资形成的阶段性股权,并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3. 深圳市级政策。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资助金额5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二)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4. 深圳市级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5. 深圳市级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职务发明转让收益可以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提高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至70%以上。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6. 深圳市级政策。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推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三)构建高效的科研体系
7. 深圳市级政策。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科研管理体系。
8. 深圳市级政策。试行科研院所分类登记制度,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
9. 深圳市级政策。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定期对科研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推行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
10.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相结合的奖惩机制。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我区经认定的区创新创业载体,接入深圳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深圳软件园等平台服务的,给予实际使用费50%、最高3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的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测试平台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贴。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及其合作服务机构发展,合作服务机构可免租入驻科技创新园,免租面积最高200平方米。
(四)加快建设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
11.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宝安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补贴。
12.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承担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承担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补贴。
13.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科学实验室,可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科学实验室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补贴。
(五)建设高水平大学和新型科研机构
14. 深圳市级政策。集中优势资源、整合各类办学力量,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重点学科。对大学的科研条件平台和基础研究予以相对稳定科研经费支持。
15.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各类主体创办新型科研机构。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对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研发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及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补贴。
16. 深圳市级政策。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宝安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补贴。
(六)实施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创新项目
17. 深圳市级政策。争取国家部委联合深圳组织重大科技计划专项,共同探索科技投入和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按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
18.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2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补贴。
19. 深圳市级政策。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承担本市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打造新兴产业聚集区
(七)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20. 深圳市级政策。继续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形成梯次型产业发展新格局,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获得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
21.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后,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万元的事后支持。
22. 深圳市级政策。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未享受过区科技与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内设研发中心经考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3.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产学研集群式研发,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经认定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标准联盟、园区(孵化器)联盟等,经考核合格的,对联盟运营单位给予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的补贴;经认定的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国际产业技术标准联盟等,给予上述相应标准的1.5倍补贴予以扶持。联盟可依托其运营单位为主体申请区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应政策扶持。
24. 深圳市级政策。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服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研发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经认定的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按项目投入100%,给予一般项目最高5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25.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推行高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共同指导和培养学生的双导师制度。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校(院)企共建的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补贴。对经认定的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基础平台,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到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从事的产业类学位论文科研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等额配套补贴;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26.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鼓励企业减轻科研人员相应负担并予以研发支持。
(八)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
27.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实现规模以上工业类国有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每年在国资预算中新增1亿元,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与应用示范。采取国资预算资本金注入、无息和低息借款、增加奖励等方式,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
28. 深圳市级政策。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
29. 深圳市级政策。推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预算中予以单列。
30. 深圳市级政策。加大创新成效考核权重,在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奖。在国有企业领导任期考核中,加大对创新工作专项考核力度。对科技研发、创新资源收购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前期尽职调查费、企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费用、创新平台建设和行业标准制定等投入,经认定的,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九)完善产业链配套服务
31.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产业配套全程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经认定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法律、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电子商务等服务的创客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10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接入市、区认定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补贴。
32.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产业配套服务个性化,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端化、专业化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经认定的创客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贴。
33.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创业辅导专业化,聚集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创业辅导服务。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大创业培训和服务力度,举办创业训练营,对参加国家、省、市、区公开项目路演或创新创业大赛活动的参赛者或团队,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对举办面对面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沙龙等公益活动,经事先申报认定后,给予活动组织者3万元的补贴。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区设立的创业学院,认定后给予200万元的建设补贴。
(十)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34. 深圳市级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合同登记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三、强化对外合作,打造开放创新引领区
(十一)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
35. 深圳市级政策。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建设面向沿线国家的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速境外战略布局。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境外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国家驻外科技机构推荐项目,以及中国-东盟、中国-南亚、中非等“科技伙伴计划”项目,给予上级部门资助额50%、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补贴。
36.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境外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研发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我区获得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称号的单位,给予20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国际创新园称号的园区,给予300万元补贴。
(十二)深化深港创新合作
37. 深圳市级政策。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探索深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资金、仪器设备跨境使用方式,实现科技人员、仪器设备、财政科技资金在深港两地合理流动。
38. 深圳市级政策。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配合推进“深港通”试点,争取探索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在深发展。积极推进深港边界地区开发,打造深港科技走廊。
宝安区配套政策。推进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在宝安发展。
39. 深圳市级政策。优化我市科研人员赴港管理操作办法,积极争取赴港“一签多行”政策,为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化服务。
(十三)促进军民创新融合
40. 深圳市级政策。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突破现有体制机制,开展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型科研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
41. 深圳市级政策。强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构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军民信息共享、供需对接、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成果转移转化等全方位配套措施。
42. 深圳市级政策。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军民统筹协同协作。支持目标明确、系统布局的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与应用示范。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列入国家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项目且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重点推荐项目和推荐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我区企业技术与产品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重点推荐项目和推荐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贴。
四、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区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43.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44.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和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
45.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企业查明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建立涉外案件的案情分析与通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宝安区配套政策。建设宝安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站,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诉前咨询、案件分析等服务。
46.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引进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PCT国际专利受理审查机构落户深圳。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经认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10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47.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收购、转移转化、投融资等。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48. 深圳市级政策。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
49.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专利申请与维护。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申请费和代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支持。奖励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7年以上,发达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单位。支持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推行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对参加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企业及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给予3000-3500元补贴;对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市资助标准的50%的补贴;对取得PCT国际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5000元补贴,个人每项给予3000元补贴;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项著作权给予600元补贴;对取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市资助标准的50%的补贴。
(十五)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
50. 深圳市级政策。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大产业项目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地需求。建立以合理成本提供产业用地、同时限制土地次受让人的供应新模式。
宝安区配套政策。实施科技桃花源战略,对获得国家、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分别给予载体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的科技孵化类载体建设项目,按省、市资助额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补贴。本方案出台前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经申请考核合格后可享受本政策。
51.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每年在全市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孵化器建设。以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的,按新型产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下,可以按栋、按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宝安区配套政策。鼓励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完成桃花源三期工程,整合各方土地资源,发挥街道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等各界力量逐年打造区街共建产业园,通过建设、购置、旧改等方式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十六)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52.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形成规模。
53.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众创空间。支持优势专业领域,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提供有效源头技术供给。
54.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行业组织在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围绕我市新兴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发展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宝安区配套政策。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经国家、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 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30万元的配套补贴。
(十七)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
55. 深圳市级政策。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创业证券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引进固化优质金融资源。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从事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金融服务,给予20万元的补贴。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下设天使基金投资引导子基金,对获得超过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创客创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最高50万元的阶段性参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首次创业贷款,给予个人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56.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至5%。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创新业务。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三年内未享受过贷款贴息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三年内一次、银行基准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融资贴息支持。对企业向经认定的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担保手续费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57.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利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的单独层次,支持深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58. 深圳市级政策。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QFLP)试点,鼓励境外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本市创新型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规范发展网络借贷,拓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八)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
59. 深圳市级政策。建立容错试错机制,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建立荣誉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名人墙、肖像墙。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智库和专业图书馆。重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个人)。
60. 深圳市级政策。推动科普立法。完善科普教育体系,支持建设特色科普基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打造《深圳特区报》“科普周刊”、深圳卫视“科学说”、深圳新闻网“科普频道”等传播平台。
61. 深圳市级政策。强化科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深圳科技馆(新馆)、科普主题公园等建设。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散式的科技展馆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按照科普展示标准建设科技传播设施。
宝安区配套政策。深化全民科普教育,新创建一批宝安区科普教育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市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建立科技工作者服务平台和科普服务平台。
62. 深圳市级政策。打造创新创意品牌。创办国际科技影视节,办好深圳国际创客周、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国际设计周、深港城市建筑双城双年展等品牌活动。
宝安区配套政策。举办桃花源创新论坛,倡导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支持开展高端专业品牌的创新交流活动,对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由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家级的创新论坛、学术交流会议等,按活动投入10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五、宝安特色配套措施
(十九)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63. 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认定的企业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100%,给予一般项目最高3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贴。
64.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对经认定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10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
65. 推进知识创新,对经认定的基础研究、软课题研究一般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重点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十)提高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
66. 对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上级部门资助额20%、最高100万元的追加配套。
67. 对经认定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50%,给予一般项目最高3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68. 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50%,给予一般项目最高2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贴。
69. 对评为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评为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补贴(已获得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补贴的,追加补贴20万元)。
70. 对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二十一)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71. 对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入孵科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入孵补贴。企业孵化期间实施的研发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10万元的孵化项目补贴。
72. 对入驻经认定的区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孵化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三年内最多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的孵化期房租补贴。
73. 对入驻经认定的区科技创新园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等,给予三年内最多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十二)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
74. 对入驻经认定的区科技创新园的成长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内最多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的加速期房租补贴。
75. 对入驻经认定的区科技创新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市级及以上的研发机构,以及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团队,给予三年内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的房租补贴。
(二十三)推动创客创业载体建设
76. 在我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7.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三年内、每月不超过120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创业场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给予三年内、每月不超过90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创业场租补贴。
78.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群体、创客团队和创客服务机构入驻经认定的区众创空间,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创客个体的房租补贴面积最高20平方米,创客团队和服务机构房租补贴面积最高200平方米。
79. 对经认定的区众创空间的信息建设项目,按空间支出的运营机构宽带网络服务费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二十四)办好创新创业大赛
80. 每年举办一次创新创业大赛,根据比赛结果分别给予企业组最高55万元、团队组最高38万元的奖励。
81. 对近两年获得国家、省市、区(不含宝安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到宝安区注册实施半年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各级比赛所获奖金2倍、最高100万元的落户补贴。
(二十五)加大创客创业普及力度
82. 举办宝安区学生创客节,推进学校创客实践室和学生创意工坊的建设,对开展创客教育并经区教育局认定的学校,给予每年10万元经费补贴。
83. 对区内活动中心、科学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的,经认定后按项目建设投入10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84. 对我区企业、协会、机构等组织的创客交流大会、创客论坛、创客集市、创客大赛等公益活动,经认定后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10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85. 对经认定的创客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86. 对经认定的创客联盟,经考核合格的,对联盟运营单位给予3年以内、每年10万元的补贴;联盟可依托其运营单位为主体申请区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应政策。
87. 对入驻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的创客创业者“个转企”,给予3000元一次性扶持。
六、其他事项
(二十六)本优惠政策有关说明。除基础研究、软课题研究、学校创客教育项目外,本优惠政策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项目;除创新平台、科研机构配套补贴外,同一年度内同一个申请主体最高可获得500万元支持。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宝安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园区建设等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政策,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二十七)制定配套操作规程。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二十八)解释有关事项。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创新局统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