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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7-22 关注 
  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项目,是为用足用好2017年度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加快推动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申报范围为2016年结案的、尚未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贸易摩擦涉案应(起)诉企业及此次预算能覆盖的其他被通知企业。最高资助额度达到50万元。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2

深经贸信息世贸字〔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和帮助我市企业有效应对各类贸易摩擦,支持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高我市社会各界运用世贸规则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秩序和产业安全,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


  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帮助我市企业有效应对各类贸易摩擦和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高我市社会各界运用世贸规则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秩序和产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包括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和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应对工作,国外依据其国内法单边对我提出的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调查、知识产权诉讼(如美国337调查)以及我国对外发起的贸易壁垒调查等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平贸易资金),是指在市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专项用于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工作的资金。其来源包括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以及有关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

  第四条 公平贸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实质应对、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市贸易主管部门是公平贸易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公平贸易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按照市政府授权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贸易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二)提出年度资金预算;

  (三)对业务承办单位编制的年度资金资助项目预算进行备案;

  (四)组织资助项目绩效评价;

  (五)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二)审核年度资金预算;

  (三)审核并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五)审查其年度决算。

  第八条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资金资助项目预算、年度支持重点和制定收支计划;

  (二)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初审和推荐;

  (三)组织资助项目的考察、评审、审核和验收;

  (四)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事务管理;

  (五)接受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按要求收集资助项目、企业的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制定资金申请指南。

  第九条 接受资金资助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资助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负责,按规定进行申请;

  (二)接受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和审计,按规定接受资金监管;

  (三)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 接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注册,积极应诉国外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或在国内主动提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申请并立案调查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二)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承担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资金资助的使用方向应立足深圳本地区外贸产业,围绕促进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维护我市良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环境为目的。资金的资助项目范围如下:

  (一)开展针对某一目标市场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案件评估和策略研究的课题调研;

  (二)结合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新趋势,进行国内外的专项调查和研究;

  (三)向涉案企业购买用于深圳市贸易安全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主要目标市场进出口及产业数据;

  (四)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召开的情况通报和辅导会;

  (五)涉案应(起)诉企业撰写应(起)诉总结报告;

  (六)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承担召开的应(起)诉经验交流报告会;

  (七)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开支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事后核销的方式,具体资助额度如下:

  (一)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每个课题研究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二)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每个专项调查和研究的资助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本市贸易安全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主要目标市场进出口及产业数据的购买费用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召开的情况通报和专业辅导会议费用,每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两场;

  (五)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原审案件中,被抽样抽中并积极应诉的企业或行业组织,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未被抽样抽中但积极应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六)涉案并积极应诉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召开经验报告会,每场报告会资助场租、会务、专家费合计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两场;

  (七)涉案并积极应诉行政复审案件、日落复审案件、新出口商复审案件、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案件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八)在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诉讼、贸易壁垒调查中,积极应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九)在美国337调查等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应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对在国内起诉并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撰写起诉经验总结报告、召开经验交流报告会等资助费用参照应诉企业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根据工作目标提出年度公平贸易资金收支计划,经市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市贸易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年度支持重点或申请指南,并公开征集项目,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按如下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需在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发布公开征集项目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格式填制的项目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3.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组织受理申报项目,并自项目征集通知发布之日起120日内将受理情况、结果公布。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自相关单位收到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通知本年度资金资助项目开展受理工作之日起60日内向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提出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格式填制的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3.项目经费使用证明;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同时,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应将项目有关受理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告市贸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提出公平贸易资金项目安排,经市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企业)凭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贸易主管部门对资金资助信息在深圳市WTO事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实施项目、提供报告,并按规定对资金进行管理。

  接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资金计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贸易主管部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

  资助项目实施后,市贸易主管部门应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组织开展整体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职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资助不诚信名单,并向有关资信机构通报。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日期30日后实施。《深圳市贸易救济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贸工世字〔200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