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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产办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配套操作规程

发表于:2017-05-18 关注  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为进一步扶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文化强区,实现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区文化企业综合竞争力而设置的。该项目主要包含有16个子项目,一经审核通过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

宝安区文产办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配套操作规程

2013-06-05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扶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文化强区,实现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区文化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及《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配套操作规程。

  二、本配套操作规程实行依法规范、便民高效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原则,坚持普遍受惠、防止重复扶持原则,坚持加强监督、注重实效原则。

  三、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操作规程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奖励、资助或补贴。

  四、以下情形不予资助: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绩效评估不合格项目的;

  (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五)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六)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在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或在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七)国家、省、市文件和区政府文件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操作规程

  一、文化创意企业获得市以上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

  (2)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企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或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认定;

  (3)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等相关部门关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认定。

  (二)奖励标准

  1.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获得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等相关部门关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等相关部门关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认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同一企业同一年(日历年)内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深圳市及以上部门出具的评定证书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5)申请奖励的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视情况组织实地考察。

  4.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5.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6.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7.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

  (1)获深圳市文化创意企业百强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或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认定的奖励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2)其他奖励的资助项目,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8.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9.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二、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登记、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在深圳立项的电视动画片;

  (2)在宝安区批准注册成立的影视制作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作品;

  (3)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原创的舞台演出剧;

  (4)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实际投资、创作并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出版发行的产品;

  (5)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原创的设计作品;

  (6)原创文化创意作品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在电视台播出、院线公映、剧场商演或获得国内外权威奖项。

  (二)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和境内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纪录片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动画片在央视、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申请本项奖励的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5.我区原创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10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我区原创的舞台演出剧目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或国际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我区文化单位投资、策划、出品的图书、期刊、报纸、影视、音像、电子及网络产品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政府出版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内其他重要奖项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工业设计优秀奖(美国IDEA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韩国好设计奖等国际权威奖项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深圳创意新锐奖”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获得国内其他重要奖项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奖项的证书(批文)(专指获奖类项目);

  (3)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公映、播出或商业演出的合同、许可证、播放时段时长等相关证明文件(专指影视、动漫、舞台剧类项目);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申请奖励的企业(机构/个人)和项目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视情况组织实地考察。

  4.区文产办征求区委宣传部业务意见以及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5.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6.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7.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

  (1)明确奖励金额的奖励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2)其他奖励的资助项目,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8.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9.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三、工业设计产业化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工业设计的文化创意企业;

  (2)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采用工业设计成果使之产业化的生产制造企业。

  2.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工业设计领域;

  (2)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3)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4)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或者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二)资助标准

  1.工业设计企业的资助标准:根据企业组织设计的投入进行补贴,给予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生产制造企业的资助标准:给予单个工业设计产业化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品牌宣传广告、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开支、申请相关认证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等环节的实际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3.同一企业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若同一个项目工业设计企业和生产制造企业皆为宝安区注册的法人单位,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或双方协商后只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一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项目在工业设计产业化过程中的实际投入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并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及票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数据不真实,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4.区文产办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主要评估考察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

  (2)申报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社会贡献等);

  (3)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相应条件;

  (4)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报告并签名。

  5.现场考察合格的申报单位,区文产办组织专家组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项目的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创新或产业链影响;

  (2)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应用前景;

  (3)项目承担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4)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判断。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其中包含产业、政策、技术、财务、法律等类别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集体出具评审意见逐一签名。

  6.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7.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8.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部门复核。

  9.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10.区文产办和资助单位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11.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12.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四、原创研发文化创意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2)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3)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4)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或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二)资助标准和范围

  1.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2.原创研发项目资助范围: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原创动漫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播出、公映、演出及发行、出版的计划书、摄制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5)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6)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8)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并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及票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数据不真实,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4.区文产办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主要评估考察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

  (2)申报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社会贡献等);

  (3)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相应条件;

  (4)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报告并签名。

  5.现场考察合格的申报单位,区文产办组织专家组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项目的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创新或产业链影响;

  (2)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应用前景;

  (3)项目承担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4)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判断。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其中包含产业、政策、技术、财务、法律等类别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集体出具评审意见逐一签名。

  6.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7.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8.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9.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10.区文产办和资助单位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11.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12.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1.本规程的资助对象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

  (2)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或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二)资助标准和范围

  1.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2.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项目资助范围:申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人员费、设备与技术费、品牌宣传广告费、非物资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费用和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作协议书;

  (4)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5)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7)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并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及票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数据不真实,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4.区文产办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主要评估考察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

  (2)申报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社会贡献等);

  (3)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相应条件;

  (4)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报告并签名。

  5.现场考察合格的申报单位,区文产办组织专家组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项目的产业化程度以及对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产业链的影响;

  (2)项目的市场应用前景及产生的经济效益;

  (3)项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作用及其社会价值;

  (4)项目承担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其中包含产业、政策、技术、财务、法律等类别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集体出具评审意见逐一签名。

  6.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7.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8.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9.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10.区文产办和资助单位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11.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12.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六、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位于宝安区,服务内容对文化创意产业有直接促进作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主要包括技术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平台;

  (2)技术服务类平台:项目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相关技术服务设备总值1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类平台不受此限制。

  (3)拥有固定从事专业服务人员5人以上,有足够的后勤辅助人员、人才梯队;

  (4)具有开展一定公益性、较大开放性和较强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可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或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5)公共平台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二)资助标准和范围

  1.公共平台资助标准: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同一公共平台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的,给予50%追加配套,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公共平台资助范围:主要资助平台的场地费、设备设施购置费、材料库建设费、技术研发费用、技术人员经费等。场地费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20%。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公共平台的有关资质文件;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4)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财务审计报告;实际投入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5)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批复文件和收款凭证;(专指配套资助)

  (6)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8)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并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及票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数据不真实,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4.区文产办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主要评估考察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

  (2)申报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社会贡献等);

  (3)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相应条件;

  (4)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报告并签名。

  5.现场考察合格的申报单位,区文产办组织专家组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项目的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创新或产业链影响;

  (2)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应用前景;

  (3)项目承担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4)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判断。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其中包含产业、政策、技术、财务、法律等类别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集体出具评审意见逐一签名。

  6.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7.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8.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9.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10.区文产办和资助单位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11.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12.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设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生产制造企业;

  (2)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近两年至少有3项工业设计成果实现转化,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工业设计领域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2)中心专属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相关技术服务设备10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

  (3)中心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专职的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工业设计中心总人数的70%,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业务带头人;

  (4)近两年工业设计业绩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推出的设计成果数量保持较高增长;

  (5)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二)资助标准和范围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资助标准: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同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获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的,给予50%追加配套,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资助范围:主要资助场地费、设备设施购置费、材料库建设费、技术研发费用、技术人员经费等。场地费用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20%。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的有关资质文件;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4)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财务审计报告;实际投入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5)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批复文件和收款凭证;(专指配套资助)

  (6)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8)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并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及票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数据不真实,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4.区文产办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主要评估考察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

  (2)申报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社会贡献等);

  (3)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相应条件;

  (4)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报告并签名。

  5.现场考察合格的申报单位,区文产办组织专家组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项目的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创新或产业链影响;

  (2)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应用前景;

  (3)项目承担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4)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判断。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其中包含产业、政策、技术、财务、法律等类别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集体出具评审意见逐一签名。

  6.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7.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8.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9.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10.区文产办和资助单位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11.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12.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八、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资助的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或专项活动。

  (2)举办或参加非盈利性或按市场化运作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大活动。非盈利性文化创意产业重大活动主要指由区级以上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举办或参加的活动;按市场化运作的文化创意产业重大活动主要指经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举办或参加的按市场化运作的活动。

  (二)资助标准

  1.承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宝安区分会场,单个分会场给予实际投入5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承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宝安区专项活动,给予单个专项活动实际投入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资助。

  2.举办或参加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大活动,给予实际投入5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资助范围包括: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媒体宣传费、会场布置费、布展费、借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服装费、制景费、化妆费、美术费、音像制作费、菲林及冲印、拍摄耗材、版税、保险费、培训费、奖金等。

  4.参加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予资助:

  (1)参加由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50%的展位费和50%的展位搭建费资助,并资助2位参展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单项参展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2)经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后,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类或综合性产业类展会项目,可给予50%的展位费和50%展位搭建费资助,并资助1位参展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本规程的资助为事后资助。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资助申请书》原件;

  (2)参加或举办活动的相关批文(或证明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参加或举办活动的费用开支汇总表、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并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及票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数据不真实,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4.对举办非盈利性或按市场化运作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大活动,区文产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创意程度以及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

  (2)活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活动承担的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4)活动的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其中包含产业、政策、技术、财务、法律等类别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集体出具评审意见逐一签名。

  5.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6.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7.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8.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按以下权限分类报批:

  (1)文博会及专项活动的资助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2)其他活动的资助项目,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文产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产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区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审定。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9.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10.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九、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操作规程

  (一)补贴对象

  1.申报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工作室;注册地及经营地必须为孵化器所在地;

  (2)入驻经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一年以上;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

  2.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5)入孵企业2O家以上;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由区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区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视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

  (二)补贴标准

  对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的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给予单个入驻单位最多3年、5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的补贴。租金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单位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由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运营单位统一申报):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国家、省、市、区文产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称号的文件、证书;

  (3)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出具的证明函;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申请单位与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签订的并在宝安区房屋租赁所备案登记的合同复印件;

  (8)申报期内已支付的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并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及票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数据不真实,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4.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5.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6.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7.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由区财政局直接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8.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9.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投资运营单位;

  (2)园区(基地)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同一园区(基地)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区文产办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证书(批文)复印件;

  (3)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5)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两面打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上述序号排列,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3.区文产办指定科室进行资料审查,视情况组织实地考察。

  4.区文产办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其他核查意见。

  5.区文产办有关科室综合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其他部门的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6.区文产办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和区文产办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财政局复核。

  7.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由区财政局直接批复区文产办实施。

  8.区文产办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收集相关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9.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收款帐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具单位公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

  一、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

  二、属于事前资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申报项目验收。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1月1日前报送上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于每年上半年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三、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产办申报项目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返还区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区文产办每年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事前资助项目进行审查验收,绩效评估报告应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五、经查实对存在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文产资金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区财政局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有上述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由区文产办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人、使用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区文产办应当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建议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文产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施行之前我区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我区颁布的相关文件受理申报并在审批中的项目,可继续适用原文件规定。此后申报的项目,一律适用本操作规程的规定。

  二、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定期联合对本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相关考评结果作为决定本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存废或者调整专项资金规模、结构的依据。

  三、本操作规程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四、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