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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龙岗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的实施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的法人企业;在龙岗内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 对通过了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能源审计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5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第五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追加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或低碳奖励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配套奖励,参照所获奖项等级和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或深圳铂金级、金级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每平方米绿色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元、10元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除专家费、差旅费外)予以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区里不再予以扶持。
第九条 支持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电动、混合动力、LNG等清洁能源汽车,对新购或改装车辆按照市级扶持标准的2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辆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对获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在龙岗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项目进行配套奖励,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
第十一条 对获得市级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奖励标准的20%配套奖励。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产品、技术应用项目,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锅炉(窑炉)改造以及能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能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能率必须≥10%。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先进节水技术、产品及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雨水收集、中水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水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水率必须≥10%。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三废”、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包括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他水泥制品等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使用单位。
建筑废弃物固定式综合利用企业处理费按照建筑废弃物处理量每吨0.8元予以扶持,同一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筑废弃物移动式综合利用企业处理费按照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处理量每吨0.67元予以扶持,同一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再生骨料按每吨3.7元予以扶持,同一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数量按每吨3.7元、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定型成品按每立方米30元予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资助,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 支持低碳循环园区,对符合龙岗区低碳循环园区评价标准,获得“龙岗区低碳循环园区”称号的园区,予以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城(镇)试点示范项目计划,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项目,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的扶持,单项扶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国家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确有需要超过单项扶持限额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一事一议的审核制度办理。
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十九条 评审制项目采取事后扶持的方式,要求项目必须已完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入区发改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