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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信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阶段性稳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2023〕3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落实《若干措施》第(五)条“扩大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能力”中的有关事项,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9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阶段性稳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2023〕3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有关精神,落实《若干措施》第(五)条“扩大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能力”中的有关事项,参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7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鼓励承担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具体是指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治疗药物,不包括广谱抗病毒药物、普通退热药物等,下同)、丙种球蛋白(IVIG)等生产任务的白名单企业,扩大相关产线的技术改造投资,设立“深圳市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给予财政扶持。
第三条 专项扶持计划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环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白名单企业的项目申报和形式审查、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编制和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以及资金清算与回收等后续管理工作;组织对受扶持项目开展监管检查、绩效评价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项目核查和专项审计等,确保受扶持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标准和方式、费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扶持计划对承担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丙种球蛋白(IVIG)等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任务的白名单企业为扩大产能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资助标准为对企业于2022年12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相关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按照不超过生产设备投资的30%予以专项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资助方式为事后无偿资助。
第八条 资助费用范围为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项目而实际发生的、在资助期限内购置且已计入该单位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投资费用(包括设备的配套软件)。资助的生产设备投资费用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付款时间均应在要求期限内。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资助标准,为最高资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扶持计划时,可根据专项扶持计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资助项目实际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属于白名单企业,且所购设备用于生产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丙种球蛋白(IVIG)等产品;
(二)项目申报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
(三)项目申报单位成立运行3年及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内,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申报项目按规定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并已实施完毕,投资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六)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应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且经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数据未超出市统计部门允许的正常误差范围内的纳统数据;
(七)截至2023年3月31日,申报项目已形成有效产能并对外销售;
(八)申报项目或同一项目投入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九)申报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或总结报告等材料;
(四)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及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超过500万元的提供);
(五)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等任选其一);
(六)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其对应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等;发票、报关单等时间需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内,支付凭证的开具日期应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内);
(七)新增或转产产能情况说明(包括:新增设备、设备的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增加的产品品类、总产量、日产量、生产周期等,设计产能以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和对应的产品销售情况说明及出货明细;
(八)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第五章 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
第十二条 组织申请与预审受理具体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项目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在线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预审发现的问题,向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打印《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纸质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受理窗口予以受理。申报材料在受理窗口递交后方可视为项目申报成功。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与核准具体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有效性与合规性作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对象、建设时限、投资费用范围、实际完成的投资建设费用以及项目产能、产品出货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对投资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盘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开展专家评审,原则上由三名及以上具有与资助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现场考察的评审方式,依据专家评审有关规定,仅对申报资助的设备投入是否用于生产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丙种球蛋白(IVIG)等产品出具专家鉴定意见。
(三)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的项目,就项目申报单位及其申报项目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重复申请、重复资助等事项,以及项目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数据是否超出市统计部门允许的正常误差范围内的纳统数据等情况,征求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全部审核程序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定的资助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费用等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定的项目资助计划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存在异议问题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金拨付,具体如下:
(一)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
(二)项目单位存在经营异常,且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项目单位不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扶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通过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或项目单位自获得本项目扶持资助资金之日起2年内将相关资助设备转让或转移至深圳市外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单位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申报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专项扶持计划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