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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暂行措施

发表于:2015-03-04 关注 
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深圳市经信委针对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和冷链系统、新建连锁门店和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这三个项目设立的。审核通过后,最高可获得资助资金300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暂行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4

深府办〔20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暂行措施


  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我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特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

  (一)加强协调和领导。建立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信息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经贸信息委承担,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二)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市、区(新区)领导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工作交流机制,及时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安排相关资金,对商贸流通业进行扶持。(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政策宣讲。加大对中央、省、市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有关政策的宣讲力度,加强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动态跟踪和检查评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商业发展环境

  (五)完善商业网点布局。发布新一轮商业网点规划并组织实施,构建“国际商业中心—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四个层级的综合商业体系;打造与深圳产业和服务紧密结合的特色商业街区及商贸集聚区,促进专业市场发展,推动商贸流通业与产业的有效融合,进一步扩大深圳商贸流通业的对外辐射力与影响力;将更新和发布全市商业网点数据和相关信息工作制度化,引导企业理性投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适度调控大型商业网点发展,避免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六)优化商业发展环境。支持和鼓励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加强原特区外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原特区外购物环境,不断提高原特区外商业区的吸引力;优化交通布局,积极改善东门、华强北和南山后海等商业旺区的交通现状,进一步增强商业旺区的吸引力;加大深圳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深圳商业品牌影响力。对商贸流通企业新建或改造大型商业网点等商业基础设施,按其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体旅游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七)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整治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托深圳信用网,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经贸信息委)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和完善行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制定行业规划和政策的中介桥梁作用;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信息支持、行业协调、人才培训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功能;促进行业协会逐步承担起资质认证、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制订等职责,推进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诚信兴商。(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民政局)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九)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大型连锁零售企业自建、完善网络营销渠道,借助线下销售网点优势建立体验店,开展线上线下互动经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网络销售,鼓励线上线下一体化(O2O)等新型网络销售方式发展,从税收、营销推广、平台建设等多方面扶持流通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鼓励现有各类网上零售商店整合资源,构筑虚拟特色商业街;鼓励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购物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等给予财政扶持。(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交通运输委)

  (十)鼓励企业品牌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商业品牌建设,营造培育、发展、宣传、保护商业品牌的社会氛围;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合作,实现商业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促进商业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提高企业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将现有的品牌扶持政策覆盖到商贸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加快在资本市场的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加大对流通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金融办、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十一)鼓励企业技术与业态创新。鼓励发展以设计、定制、体验为特点的个性商业模式;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以顾客需求分析为核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不断提升管理水平;鼓励企业运用自动收银、移动支付、智能分拣等新技术,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发展为商贸流通业提供配套支持的营销技术服务、供应链金融、运营外包等新型服务业态,进一步提升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后劲。(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十二)鼓励连锁经营发展。鼓励连锁门店建设;鼓励连锁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连锁规模,提高连锁经营的比重和经营效率;鼓励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体系,进一步提高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的比例;鼓励第三方物流和城市共同配送发展,节省社会物流资源,减缓交通压力。对连锁经营企业新建连锁门店、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交通运输委)

  (十三)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年度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增长10%以上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奖励;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纳税增长20%以上,且在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设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

  (十四)继续推行商贸流通企业分等定级。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对我市商贸企业按其设施、环境、管理、服务等指标进行分等定级;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金鼎”零售店、“钻级”酒楼等称号。同等条件下,对获得称号的企业在资金与政策扶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引导企业按国家标准规范经营,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多层次、差异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四、促进消费需求

  (十五)积极开展各类主题促消费活动。以促进“深圳八大优势产品”消费为主线,采取市、区、部门联合和行业联动方式,开展促消费的系列活动;每年由市政府主导举办全市性“消费促进月”“深圳购物节”“岁末欢乐荟”三大主题活动,各区(新区)结合实际,针对性地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加大活动宣传力度,运用宣传手册、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资源,全方位宣传推介深圳优势产品,全面提高深圳优势产品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扩大深圳优势产品消费需求,拉动全市消费的增长;在保证安全与交通畅通的前提下,支持大型商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诚信规范的门前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十六)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加大对有就业需求的新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开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就业指导和技术培训;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行情合理提高职工工资;完善和健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降低居民对未来刚性支出的预期,提高居民消费意愿。(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七)推进信用消费发展。利用三大促消费主题活动,加大对信用消费的宣传力度,推广商业网点进行信用卡支付;进一步降低银行卡刷卡费和手续费;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试点,构建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提供主体,稳步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范围;推进汽车、家电、文化、旅游、教育等对我市消费增长贡献大或与民生密切相关产业的消费信贷发展;鼓励企业、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推动消费信贷和保理等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金融办)

  (十八)培育发展新的消费增长点。引导绿色消费,落实对循环经济产品、节能减排类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家电、汽车、家具、电子通讯器材的有偿回收政策,引导更新换代需求;积极促进信息消费发展;促进社区消费,鼓励和扶持社区便利店建设,打造一刻钟便民消费商圈。(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五、附则

  (十九)本暂行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