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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发表于:2017-04-24 关注 
盐田区质量提升资助项目设立的目的是大力支持辖区企业提升产品、服务和管理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实施标准化战略。该项目包括资助品牌创建、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广工程、资助建设质量教育基地、资助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申报通过后,最高可获得资助资金30万元。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7-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盐田区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及其他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

  第五条 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企业或个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在盐田辖区登记注册且在盐田区纳税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二)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任一基本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具有盐田户籍的居民;

  2.无盐田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盐田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件的居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4.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7.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8.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9.提供虚假资料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奖励和融资环境优化扶持等。

  无偿资助是指对项目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贴息贴保等。

  奖励指对辖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项目予以资金激励,包括认定奖、服务贡献奖等。

  融资环境优化扶持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购买服务、资金委托管理、支付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向辖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七条 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中介费用可从本资金列支。

  第八条 凡是有利于辖区经济发展,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成立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经济部门的副区长任组长,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法制办、经促局、发改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区经促局、发改局等单位是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的相关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负责对所受理的项目提出年度预算并执行;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本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区法制办负责对资金政策和规则制定,以及在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资金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或个人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咨询并在线申报资金扶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查项目及申报材料,综合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网上共享并直接流转。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八条 新设立项目在本资金列支,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无偿资助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社会公示、核准拨款的程序进行。

  单项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二十条 奖励由区经促局根据区政府的决定,提出奖励方案。单项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融资环境优化扶持由区经促局提出具体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单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区经促局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无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2.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分项资金支持;除市场开拓、知识产权类资助外,同一企业同类型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3.除市场开拓、知识产权、配套资助等,同一企业从申报年度上溯5年内(含申请当年)获得资助不超过3次,上级另有规定或决定的除外。

  突破上述限制的,由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需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资金,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获得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于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深盐府〔201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