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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5-11-16 关注 
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资金奖励扶持计划实施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大盐田区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活动资金的使用管理。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使用包括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 万元。

  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盐田区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活动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盐田区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或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绿色施工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及相关规划、技术研发等活动。

  第四条 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对绿色建筑发展资金进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在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阶段设立绿色建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或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将相关情况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目录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八条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不纳入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参照《盐田区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予以资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应用技术研发和规划编制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社会投资的绿色建筑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及其他绿色技术示范项目等;

  (三)绿色建筑能效监测、统计、监管等;

  (四)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和活动。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包括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技术研发、规划编制项目,绿色建筑工程、既有建筑绿色化或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绿色施工及其他绿色技术示范项目,经批准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和活动。

  (二)奖励资金主要授予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在本区内实施;

  (三)符合第八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标准:

  (一)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全额补贴,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按不超过投入标准的50%,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获得国家二星级以上或深圳市金级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申请国家及深圳市专项资金补助;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补贴;获得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贴。

  (五)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工程,可按照不超过改造投资额20%的标准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按照国家、市相关奖励标准执行。从国家或省市取得的补助已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不适合本补贴措施。

  (七)采用屋顶绿化的新建建筑,给予每平方米绿化面积5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八)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有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的,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项目,对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拆除建筑面积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米15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标准:对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及管理中有突出业绩、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有创新成果和重要贡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且一种发展资金支持。

  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或既有建筑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屋顶绿化的新建建筑,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和活动,申报时项目必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必须获得能效测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认证。

  (三)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单位。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类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附申报材料清单;

  (二)项目简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能效测评等级证书、绿色建筑认证证明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若是以“科学技术研究费用”名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该提交明确的科研成果报告或已有经济社会效益基础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报告;

  3.除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外的项目,应提供可证明项目已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与有效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附项目投入清单,二者应相符;

  (四)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类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附申报材料清单;

  (二)项目简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论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照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下列项目或活动不得使用本发展资金:

  (一)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无关的;

  (二)已享受其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资金资助而未申请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有安全隐患。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申报资料未按本办法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和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定补贴或奖励金额。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一次性安排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拨付;

  (二)一次性安排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拨付。

  对年初无法预计的资助或奖励项目,参照《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程序对临时性用款项目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金补贴和奖励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助的单位,要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发展资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六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盐府办函〔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