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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办法

发表于:2015-11-06 关注 
罗湖区“菁英人才”是政府为稳定充实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加大引进高素质优秀人才力度,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而设立的。该项目主要包含认定和奖励两种,申请一旦审核通过,将予以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与相应的政策支持。


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的意见》,加强我区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结合罗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菁英人才”的认定,应当根据本区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建立由政府主导人才标准制定,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社会组织承接人才认定的工作机制,实现人才认定工作的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四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工作,承接认定工作的社会组织负责“菁英人才”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条 区政府对在罗湖区注册的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产业、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企业集聚的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和创新创业类人才进行扶持和激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菁英人才”是指在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银行、证券、财务、保险、基金、私募、创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互联网+”产业(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产业领域内的高层次人才,分为A、B、C三类。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罗湖区“菁英人才”原则上采取标准认定方式进行认定。对个别不在“菁英人才”认定条件范围内的特殊人才,经罗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名,并由区“菁英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可直接认定为“菁英人才”。

  第八条 申请认定“菁英人才”的人员须在罗湖区就业,并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罗湖区创业的,必须是企业创始人。

  第九条 A类“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涵盖领域的要求,并在罗湖区企业或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A类“菁英人才”:

  (一)已经过认定且仍在任的人才,包括:

  1.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人才;

  3.深圳“孔雀计划”A、B类人才;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5.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上述同等次人员。

  (二)连续3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人”者。

  (三)连续3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四)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一级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近2年内,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 中排名前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定负责人或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近2年内,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法定负责人。

  (七)近2年内,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八)近5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之一的人员:

  1.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HRD Awards国际钻石首饰设计大赛唯一奖项或金奖;

  2.国际铂金协会国际铂金首饰设计大赛第1名。

  (九)国际广告创意节“最佳视觉效果金奖”、“最佳三维动画金奖”;亚太区中国国际空间环境艺术设计大赛“筑巢奖”金奖;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世界包装组织授予世界之星的第一负责人。

  (十)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十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十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2.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4.获广东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5.广东省南粤友谊奖获得者;

  6.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B类“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涵盖领域的要求,并在罗湖区企业全职工作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B类“菁英人才”:

  (一)已经过认定且仍在任的人才,包括:

  1.深圳市“孔雀团队”核心成员;

  2.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

  3.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

  4.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上述同等次人员。

  (二)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一级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ACCA)及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考试通过者,在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且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人员(各总行及分行1年内仅可申报2人)。

  (四)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担任公司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公募基金经理职务2年以上者(各单位2年内仅可申报1人)。

  (五)在证券公司工作,拥有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资格,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人员(每个公司1年内仅可申报1人)。

  (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且管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七)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于罗湖区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各单位1年内仅可申报1人)。

  (八)连续2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人”者或连续2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九)近2年内,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前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分所担任高级经理以上职务超过5年,并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各总所及分所1年内仅可申报2人)。

  (十)近2年内,在年纳税额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定负责人或在年纳税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

  (十一)曾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上榜公司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目前在罗湖创业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全职在罗湖企业工作并占该企业股份30%(含)以上的人员。

  (十二)近2年内,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本市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技术专家。

  (十四)近5年内,担任以下职务者:

  1.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2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2.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

  3.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公司总部在罗湖区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4.《福布斯》“中国移动互联网30强”榜单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5.“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者;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7.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8.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9.“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0.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11.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1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13.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14.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5.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7.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18.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9.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20.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

  21.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22.主持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政府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助的主要负责人;

  23.在罗湖区注册,且取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24.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文化出口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

  (十五)近5年内,获得以下奖项者:

  1.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者;

  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第一负责人;

  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5.中国IT年度人物奖;

  6.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

  7.鹏城杰出人才奖;

  8.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9.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HRD Awards国际钻石首饰设计大赛奖项、国际铂金协会国际铂金首饰设计大赛分组赛前3名;

  10.纽约广告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11.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2.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策划人和主要演员前2名;

  1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十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十一条 C类“菁英人才”认定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涵盖领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在境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通过全国统一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3.是企业主要创始人;是企业创新团队成员的,其骨干成员个人所占企业股权不低于30%;

  4.其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均为罗湖区,并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

  5.是企业创始人或创新团队成员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内,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奖项或各赛区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创客大赛奖项的人员;

  (2)近5年内,在《福布斯》“中国移动互联网30强”榜单企业中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3)曾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上榜公司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4)近5年内,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二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

  (二)罗湖互联网产业基金——罗湖红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的在罗湖区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被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不良学术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者;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四)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六)有不适合申请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第十三条 罗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罗湖区产业发展和产业人才需求状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菁英人才认定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区委托进行“菁英人才”认定的社会组织提交各类证明材料,由社会组织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各类条件符合区“菁英人才”的各类标准条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获认定后在罗湖区工作不少于一个任期。

  符合市孔雀计划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同时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人员,须先申请市级认定,再进行区级认定。

  第十五条 我区委托进行“菁英人才”认定的社会组织将审核合格的“菁英人才”人选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后的“菁英人才”拟认定人选,在罗湖电子政务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通过罗湖电子政务网链接进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区“菁英人才”,颁发“菁英人才”证书并纳入罗湖区“菁英人才”信息库,享受配套政策。同时在罗湖电子政务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罗湖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由区政府颁发《罗湖“菁英人才”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工作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承接人才认定和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菁英人才”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奖惩等发生重大变动,或有长期出国、参加重要活动、离职、辞职、辞世等重要情况,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信息维护,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实行任期制,5年为1任期,到期后通过任期考核的,可续评1个任期并颁发证书。承接人才认定和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在区高层次产业人才任期内对其进行期中考核,满5年时对其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工作表现、所做贡献、创造效益、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取消其区高层次产业人才资格,收回或废止证书,终止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 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解除其区高层次产业人才身份,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离开我区到外地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死亡的;

  (四)期中考核不合格的;

  (五)任期已满没有续评的;

  (六)C类人才创业项目终止或迁出罗湖区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评选、确认、激励、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 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的,或在获认定后条件、职务发生改变,应解除“菁英人才”身份而未解除的,由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其已享受待遇,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才认定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对于无明确事实陈述和线索的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调查组,就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到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菁英人才”认定条件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