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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光明区2022—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11 浏览量:24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9-14/2024-09-23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光明区2022—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

 

  二、支持标准、方式及数量

  (一)支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按等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区级孵化器认定资助。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资助,需通过由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孵化器认定评审且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

  (五)申报区级孵化器认定资助,需通过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的孵化器认定评审且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

  (六)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信用报告(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四)区级及以上孵化器认定证明(线上发布的正式认定通知或文件等)。

  (五)区科技创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电子材料: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第一项材料,并将其余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叁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线上申报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3日,线上申报时间将于9月23日18:00截止。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9日(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562室。

  业务咨询电话:0755-88210472(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初步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复核——编制拟资助计划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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