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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4年度基础研究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基础研究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已发布,请按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2日(中午12点)。
二、申报单位按业务流程获得本项目拟立项资助时,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申报业务咨询电话:86724036,86520329。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非工作时间可通过邮箱留言咨询)
业务咨询邮箱:pszx3@sticmail.sz.gov.cn
系统技术咨询邮箱:szstisupport@nsccsz.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11月20日
2024年度基础研究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指南
重点项目支持科研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解决科学工程和应用攻关的技术原理问题。
一、资助方向
围绕我市“20+8”重点产业集群,聚焦数理科学与交叉前沿、新材料与化学、合成生物学、地球与海洋科学、新一代信息与计算技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碳中和与环境生态、高端先进制造基础技术、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城市治理与公共安全、量子科学与工程、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重点领域,申请人自主选择适合课题进行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二)《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8号。
三、资助数量、强度、方式和期限
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当年度总额控制。重点项目属事前资助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并且不超过项目申请额度。项目执行期三年,经费按计划分批次拨付。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
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能够提供良好的科研用房及仪器设备。
(二)申请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设负责人一名,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经历,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项目。
(三)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最多为5人(含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所在单位全职人员,其中至少60%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不是申请单位的,该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该人员即被视为合作单位人员。
2.项目组成员(应为全职人员,不含在培学生)50%以上应当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并且须在深圳连续购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截至2024年10月)。
(四)合作单位
1.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量限1家。
2.在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加盖合作单位公章(港澳高校可由校长或授权代表签字代替,港澳公营科研机构可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代替)。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投入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内容,其中,申请单位应当承担项目的大部分研发任务,并且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当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项目研究中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
(五)企业
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承诺自筹经费金额不低于企业获得的本项目市财政资金资助金额。
五、限项要求
(一)所在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即2024年度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合计只能申请1项。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二)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当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即2024年度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合计只能申请1项。
(三)获得2023年度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
六、科研诚信、伦理、安全要求
申请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均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存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项目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申请单位、合作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审查批准文件。
七、注意事项
(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在以往市级科技计划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二)项目申请材料中阐述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项目计划目标,以及预设的各项学术指标、技术指标、人才培养指标等应当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将作为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人发起的、应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研究项目,需在项目立项后及时登记备案。
(四)申请单位务必在申请书“十、年度研究计划”中明确每年经费使用比例。
八、受理期限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2日(中午12点)。
九、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出的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全部内容填写、上传完毕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申报业务咨询电话:86520329,86724036。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非工作时间可通过邮箱留言咨询)
业务咨询邮箱:pszx3@sticmail.sz.gov.cn
系统技术咨询邮箱:szstisupport@nsccsz.cn
十、申请材料
(一)2023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和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上年度审计报告(非事业单位提供)。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可选项)。
(三)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和廉洁告知书原件。
(四)申请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近三年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论文、专著、专利、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五)项目组主要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
(六)项目组成员中,申请单位人员一年以上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截至2024年10月)。境外或在深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高等院校人员未在深圳缴纳社保的,由人事部门提供统一、可充分证明在申请单位全职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申请单位提供在深自有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无需提供)。
(八)有合作单位或视为有合作单位的,提供合作协议,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九)有企业参与的,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十)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仅涉及实验动物、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伦理的相关项目需提供)。
十一、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抽查——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市科技创新局审定——项目入库——计划下达——纸质材料提交——合同书签订——经费拨付。
十二、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十四、声明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视情况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科技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参与科技业务评审和第三方服务等惩戒,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市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市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局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局不予采用。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市科技创新局将对项目申请单位、审计报告出具机构、具体责任人等,视情况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科技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参与科技业务评审和第三方服务等惩戒。
申报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项目申请单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自行查询并主动申报仪器设备共享;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年度进展报告报送、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市科技创新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人,视情况依法依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科技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参与科技业务评审和第三方服务等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