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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

发表于:2025-01-21 关注 

  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9日

 

  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规范科技伦理治理,防范科技伦理风险,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论述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始终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遵循国家科技伦理治理原则,按照“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范、稳步推进,加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责任体系,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围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更好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聚焦顶层设计,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科技伦理事项,接受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广东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科技伦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做好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细化完善本行业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等。其中,涉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人工智能领域科研活动的,由市科技创新局牵头;涉及教育系统的,由市教育局牵头;涉及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其他机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其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牵头;涉及食品领域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及农业领域的,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牵头;涉及金融科技领域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本辖区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推进,2025年6月完成)

  2.落实创新主体管理职责。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主体责任单位严格执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敏感内容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要求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质量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机制,加强对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制定完善相关查处规定,及时主动、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6月完成)

  3.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作用,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积极践行科技伦理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学术氛围,鼓励科技类社会团体积极组织科技伦理知识普及。(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律。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坚决抵制并主动报告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对本项目(课题)严格按照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做好全过程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时遵守相关规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聚焦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监管

  5.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标准化法治化水平。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并完善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推进标准试点示范,强化标准应用监督。推动在相关科技创新及产业领域立法中明确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6.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及风险监测预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等重点方向的科技伦理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审查与监管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督促问题整改,提高治理水平,助力合成生物、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等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对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加强监管,按规定组织专家复核。加强对生命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人工智能等科技前沿领域的发展动态跟踪,及时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进行研判,提出对策,推动各科技活动单位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伦理监管须全面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按照省相关规定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前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和荣誉称号时,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申请者予以“一票否决”。市各部门、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要加强其所设立的科研项目科技伦理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加强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查处。财政支持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中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余项目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科技伦理监管覆盖科技活动全流程;督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科技伦理岗位,履行审查职责,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并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登记;推动压实各科技活动单位调查处理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业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积极落实科技伦理审查相关管理规定,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

  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科技伦理管理要求,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审查。开展深港澳等科技合作项目前,必须按各合作方所在地相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9.建立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快速响应。(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0.推动跨机构、跨区域的科技伦理协作审查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有序推动实现合作项目协作审查,逐步建立跨机构、跨区域的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探索建立深港澳等区域科技伦理协作审查机制。(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聚焦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普及

  11.建设深圳市区域科技伦理平台。支持依托深圳市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等有条件的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面向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建设常态化运作的集科技伦理审查、风险监测预警、教育宣传、科技伦理研究与咨询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科技伦理平台。(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完成)

  12.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必(选)修课程,在专业课中增加科技伦理元素,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伦理教育,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市教育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深化科技伦理培训。针对科技人员、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科技管理人员等开展分级分类科技伦理培训,将科技伦理要求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科技创新研究。(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伦理普及和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营造科技向善的良好环境,加强科学普及和警示教育,确保相关信息客观透明、实事求是。(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聚焦人才培养,增进科技伦理研究及开放交流

  15.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探索建立科技伦理实践基地,加强培育专业化的科技伦理审查与管理专兼职人才。建立多元化的科技伦理专家库,为全市科技伦理审查和高质量监管任务储备人才。探索建立科技人员参与科技伦理工作绩效考核及评估机制,探索科技伦理专业从业人员考评机制及职业发展路径。(市人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推动科技伦理研究和交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围绕我市科技活动实践面临的伦理挑战开展科技伦理研究和相关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国内外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创新生态。(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市社科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强横向纵向协同,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1月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加强工作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把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科技伦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重要领域科技伦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三)加大推进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人员等科技伦理治理各类责任主体的协同联动,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广大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伦理统一规范及标准,科学规范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将科技伦理纳入常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