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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量:8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0-20/2021-11-09
  • 项目类型 :
      现代服务业,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一)企业房租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或者入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二)企业成长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企业规模提升奖励项目:

  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文化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三)示范引领龙头企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上年度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招商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文旅展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七)文博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举办经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八)文旅产业活动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九)实体书店项目(《若千措施》第十一条)

       1.实体书店建设项目:

  按书店设计、装修等费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2.实体书店运营项目:

  每家书店每年仅可选取以下任意一项申请资助:

  ①营业面积200-5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②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书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公共书吧运营项目:

  一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60万元运营扶持;二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40万元运营扶持;三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20万元运营扶持。

  (十)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二)媒体融合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基地)自行吸引融媒体上下游及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 20%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120万元奖励。

  (十三)景区改造升级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对升级改造景区旅游设备,按照国家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餐饮服务、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景区智慧化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四)开发旅游商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给予参选单位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五)旅游饭店、景区(点)、旅行社等级评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旅游饭店: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旅游景区:

  ①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②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旅行社:总部设在光明区,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六)配套扶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

扶持领域

  (一)2018年以来获得深圳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配套项目。

  (二)2019年至2021年在光明区举办的文博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项目。

  (三)符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1〕7号)规定的相关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申请实体书店补贴的单位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单笔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企业房租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1.申报单位已入驻经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上年度新落户且为区统计数据库在库的“四上”文化企业。

  2.补贴范围为申报单位与园区(物业)运营单位上年度签订合同的办公、研发、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车库等用途)。

  3.以下情形不予资助:申报单位已在区内购买土地的;与非园区(物业)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对外转租、分租或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未在办公用房内实际经营的。

  (二)企业成长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自申请日上年度12月31日往前推算,申报单位在光明区注册经营不满36个月或迁入光明区不满36个月。

  2.企业规模提升奖励项目:

  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正常申报满一个自然年度。“企业规模提升奖励”与“企业落户奖励”不能在同一年度内申请。

  (三)示范引领龙头企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获得有关评定奖励的证明材料。

  (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1.申报单位运营的产业园区(基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到期重新核定的不在奖励范围。

  2.申报单位运营的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升级认定的,按照评定级别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招商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1.申报单位为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报单位所引进单位于上年度1月1日以后由区外新入驻园区(基地),且所引进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光明区,同时符合园区定位。

  3.“首年度实际所获资助”指所引进企业迁入或落户光明后的12个月内实际获得的光明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资助金额(不含入驻园区房租补贴及以前年度已审核未拨付的专项资助金额)。

  (六)文旅展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1.国内展会指由深圳市及以上产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级以上体育产业类行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的文化及旅游产业类展会;国外展会指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 UFI )等国际权威认证的展会。

  2.申报单位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光明企业生产的文化或旅游产品。

  3.资助范围仅限于展位租赁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等活动费用。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申报范围为2019年9月27日后所参加的展会。

  (七)文博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申报单位为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或光明区政府部门认定的配套活动承办单位。

  2.项目举办地在光明区内。

  3.资助范围包括以下五类:

  (1)场地租金:指活动筹备和举办期间租赁使用场馆、场地和会议室的租金,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10%,申请单位自有场地不予扶持;

  (2)宣传推广费:指在电视、报纸、户外媒体和网络等进行活动宣传报道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 30%;

  (3)专家及嘉宾的劳务费和交通费:指专家或嘉宾的出场费、报酬及市外往返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10%。

  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专家及嘉宾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票;

  ( 4)策划设计费:指委托其他单位为活动策划设计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10%;

  (5)现场执行费:包括会场搭建、设备租赁、现场礼仪、展品运输、拍摄、翻译、速记、安保费用等,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40%。

  (八)文旅产业活动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项目在光明区举办,由国家部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深圳市政府或市直部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及旅游产业类行业协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重大文化产业论坛、博览会、高峰论坛、高端赛事及活动。

  2.申报单位为实际承担活动经费支出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单个活动限一家单位申请资助,由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推荐其中一家为申请单位并出具授权文件。

  3.申报单位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4.资助范围包括以下六类:

  ( 1)场地租金:指活动筹备和举办期间租赁使用场馆、场地和会议室的租金,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10%,申请单位自有场地不予扶持;

  ( 2)宣传推广费:指在电视、报纸、户外媒体和网络等进行活动宣传报道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 30%;

  (3)专家及嘉宾的劳务费和交通费:指专家或嘉宾的出场费、报酬及市外往返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10%。

  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专家及嘉宾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票;

  (4)活动或赛事奖金:指给予优秀参与方的各种奖金(包括奖杯、奖品等),其中非实物类奖金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获奖者账户,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10%;

  (5)策划设计费:指委托其他单位为活动策划设计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10%;

  ( 6)现场执行费:包括会场搭建、设备租赁、现场礼仪、展品运输、拍摄、翻译、速记、安保、餐饮、住宿费用等,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40%。

  (九)实体书店项目(《若千措施》第十一条)

  1.实体书店建设项目:

  ( 1)实体书店在光明区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

  ( 2)实体书店在光明区注册经营不满36个月或迁入光明区不满36个月;

  ( 3)已拿到其他同类相关财政补贴的,不予重复资助。

  2.实体书店运营项目:

  (1)实体书店在光明区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

  ( 2)书店已在光明区注册经营12个月以上;“实体书店建设项目”与“实体书店运营项目”不能在同一年度内申请。

  3.公共书吧运营项目:

  ( 1)公共书吧指符合《深圳市公共书吧建设方案》要求,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备案,以提供给公益性服务为主,出售图书和提供阅读为主营业务;

  ( 2)公共书吧应满足《深圳市公共书吧建设方案》建设标准:一类书吧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藏书30000册、图书更新率3000册/月、组织公益活动36场/年、服务时间56小时/周;二类书吧建设面积600-1000平方米,藏书20000册、图书更新率2000册/月、组织公益活动24场/年、服务时间56小时/周;三类书吧建设面积300-600平方米,藏书10000册、图书更新率1000册/月、组织公益活动12场/年、服务时间56小时/周。

  (十)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奖励项目

  申报单位运营的产业基地(园区)上年度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为“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十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 

  1.申报单位为上年度首次纳入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主体。

  2.申报项目可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在线平台查阅,且截至申报日项目仍在库。

  (十二)媒体融合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奖励项目

  1.申报单位运营的产业基地(园区)已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2.所引进单位于上年度1月1日以后由区外新入驻园区(基地),且所引进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光明区,同时符合园区定位。

  3.“首年度实际所获资助”指所引进企业迁入或落户光明后的12个月内实际获得的光明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资助金额(不含入驻园区房租补贴及以前年度已审核未拨付的专项资助金额)

  (十三)景区改造升级项目 

  1.申报单位为A级景区运营单位。

  2.改造升级项目为2019年9月27日后实施并已竣工,且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

  3.改造升级项目的合同数不超过10个,总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

  4.每家申报单位、每个景区每年最多可申报一次。

  (十四)开发旅游商品项目

  1.申报单位开发的旅游商品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并获评纳入旅游商品名录(或获得相应奖励及名次)。

  2.申报单位开发的旅游商品应体现光明区文化旅游元素,申报单位对申报商品拥有完全知识产权和商标使用权。

  3.同一旅游商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档次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十五)旅游饭店、景区(点)、旅行社等级评定奖励项目

  旅游饭店: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

  旅游景区:

  ①首次获得国家 3A、4A、5A 景区(点)评定的企业。

  ②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

  旅行社:总部设在光明区,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

  (十六)配套扶持项目

  配套扶持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省、市级资助或奖励经费已实际到账。


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9日。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9日工作日期间9:00-18:00。


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电话0755-88213429;

  (二)申报系统技术咨询:QQ号码257737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