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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产业“聚龙领军人才”(D 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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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区发展和改革局评选出的新能源(汽车) 和智能网联领域高成长性企业(机构)。

  (二)被推荐人须为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领域高成长 性企业(机构)推荐的人才,且在坪山区全职工作满 3 个月、年

  龄未满 45 周岁(截至收件当日)。

  (三)被推荐人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科研、 生产或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

  (四)被推荐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D 类)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被推荐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纳税证明等:

  1. 被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 被推荐人 3 年期及以上劳动或劳务合同;

  3. 深圳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 年社保缴纳证明(收原件;在深圳市社保缴纳年限不足 1 年的,以实际打印的凭证为准;境外人员若无法查询的,可不提供);

  4. 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 年纳税证明(收原件;工作不满 1 年的,以实际打印的凭证为准);

  5. 深圳市公安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中 共党员的需提供所在党组织出具的无违纪证明(收原件)。

  (三)被推荐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证明。

  (四)被推荐人在科研、生产或经营管理等方面专长相关资 历资格、技术技能等证明材料。

  (五)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六)被推荐人承诺书与授权书(见附件 2,收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整理;第一项材料提供纸质版及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 章、经办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被推荐人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由申 请单位审核并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材料 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通过线上视频或线下走访等形式对被推荐人全职工作进行核实。 审核不通过的,终止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四)认定及公示。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程序对被 推荐人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证书(D 类),证书有效期三年。


  四、申请时间

  以区人力资源局具体通知为准


  五、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自通知截止期起计算)


  六、办理部门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 12号行政服务大厅 2 楼,咨询电话:0755-85208607。


  七、相关说明

  (一)被推荐人若申请认定全职工作的“聚龙领军人才”,其应与注册地在坪山区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实 际办公地在坪山区,且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坪山区依法依规 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且不能有坪山区外的实 际工资薪金纳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聚龙领军人才”须每年参加跟踪评价,跟踪评价情况 与相关保障享受相关联。

  (三)高成长性企业(机构)在取得自主推荐资格后,应在一年期内推荐“聚龙领军人才”(D 类)人选,逾期未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名额。其中,未来 1 年内落户坪山区的企业(机构)

  应在约定时间内落户坪山区,逾期未落户的视为放弃推荐名额; 企业(机构)落户后,应在一年期内推荐“聚龙领军人才”(D 类) 人选,逾期未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名额。

  (四)申请单位不得推荐正在享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相关 政策的人才以及我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聚龙领军人 才”(D 类)。同一人才政策期内仅可被自主推荐一次。

  (五)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推荐或资 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或资助,不再提供配套的保障支持,并 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征信平台;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 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当年度单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 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人才资助期内未在坪山区正常工作的,取消资助资格, 不再提供配套的保障支持;人才资助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 纪律处分,或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取消资助资格,不再提供配套的保障支持,不再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

  (七)人才资助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或所在单位变更注册地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或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经济、 法律纠纷等事项的,用人单位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备。未主动报备造成的后果由人才和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涉及瞒报的,1 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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