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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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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定组织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将由坪山区调解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开展,委员会设评定组长1名,由区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评定委员4名,分别为协会理事(副理事)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1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1名,有丰富评定工作经验的人员1名等组成,确保评定工作客观、公正、统一,保障坪山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质效。


  二、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员为坪山区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已加入坪山区调解协会的调解员。


  三、评定范围

  全区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以及二级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2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三)申报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4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和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请初次评定,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可直接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

  (四)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6年或者担任三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运用调解程序和方法,调解能力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5%;(3)至少1宗经其调解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者至少1篇其撰写的调解工作(业务)文章在省级以上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刊物发表;(4)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6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四项条件其中三项;

  4.从事调解工作获得区级以上表彰或者省级以上通报表扬;

  5.调解成功案例得到市级以上的媒体宣传报道。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相应等级要求数量的调解案件卷宗复印件;

  (五)不少于相应等级要求数量的由本人撰写的典型案例材料;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初核材料

  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向调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调委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辖区街道司法所,由街道司法所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区调解协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直接向该调委会申报)


  七、时间要求

  7月24日18:00前向调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月31日18:00前,街道司法所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调解协会。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坪山区2023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广场二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55-2839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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