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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量: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1-21/2024-02-29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按照考核年度海铁或海江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 其中: 省内的资助标准为 200 元/标准箱,省际的资助标 准为 300 元/标准箱。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考核年度进出口重箱 量排名前 50 名的给予资助 , 资助标准为: 第 1 至第 10 名, 各资助 90 万元; 第 11 至第 30 名, 各资助80 万元; 第 31 至第 50 名, 各资助 60 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3700 万元。


  (一)船籍港资助项目

  ( 1 ) 新增“ 深圳“ 船籍港的营运船舶。

  客船按照 3000 元/客位给予资助, 液化气船按照 300 元/立方米给予资助 , 其他船舶 按照 60 元/总吨给予资助 ,每艘船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 2 ) 考核年度末深圳籍船舶载重吨 总和前 10 名的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为: 第 1 名, 资助 300 万元; 第 2 至 3 名, 各资助200 万元; 第 4 至 6 名, 各资助 150 万元; 第 7 至 10 名, 各资助 100 万元。

  “深圳籍船舶”是指船籍港为“深圳"的营运船舶。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新增运力资助。不具有所有权的船舶在考核年度末 运营满 1 年, 载重吨、总吨、客位或立方 米认定均按 50%计算, 否则不计入考核 范围。受资助的新增船舶 5 年内注销登记 应退回巳获得的资助资金。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


  (一)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 1 ) 航次资助。

  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 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

  A 类邮轮(吨位 7 万总吨(含)以下): 20 航次(含)以内,资助 20 万元/航次; 第 20 航次以上, 资助 25 万元/航次。

  B 类邮轮(吨位 7 万总吨以上-10 万总吨(含)): 20 航次(含)以内, 资助 25 万元/航次; 第 20 航次以上, 资助 30 万元/航次。

  C 类邮轮(吨位 10 万总吨以上): 20 航次( 含)以内, 资助30 万元/航次; 第 20 航次以上, 资助 35 万元/航次。

  ( 2 ) 邮轮旅客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 15 万人次以下, 按照 270 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第 15 万人次(含)至 20 万人次, 按照 220 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第 20 万人次(含)至 25 万人次, 按照 180 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第 25 万人次(含)以上, 按照 150 元/人次给予资助。

  由深圳港始发载客且返回深圳,运营时间大于 3 天 2 晚的航线或由国外港口始发途径深圳港的航线,按此以上标准资助,其 余航线资助标准按 50%计算。

  申请邮轮运营资助的企业应当制定资助资金使用方案,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邮轮运营企业开辟航线、客源组织、市场推广和 邮轮服务等业务活动。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

  (二)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 1 ) 新增开通深圳 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

  运距在 10 海里以上, 30 海里( 含)以内的, 首年度 3000 元/航次(往返,下同), 第二年度 2500 元/航次, 第三年度 2000 元/航次。运距在 30 海里以上, 60 海里(含)以内的, 首年度

  6000 元/航次, 第二年度 5000 元/航次, 第三年度 4000 元/航次。运距在 60 海里以上的, 首年度 9000 元/航次, 第二年度 7500 元/航次, 第三年度 6000 元/航次。

  ( 2 ) 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

  载客定额在 90 客位( 含)以上, 250 客位以内的, 首年度3000 元/航次,第二年度 2500 元/航次, 第三年度 2000 元/航次。载客定额在 250 客位(含)以上, 首年度 6000 元/航次, 第二年度 5000 元/航次, 第三年度 4000 元/航次。

  ( 3 ) 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

  运距在 10 海里以上, 60 海里( 含)以内的, 按照 4000 元/ 航次给予资助。运距在 60 海里以上的, 按照 6000 元/航次给予资助。

  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是指始发地和到达地为深圳市内同一码头,以旅游观光性质为主的水上客运航线;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是指始发地和到达地为深圳市内不同码头,循固定航线,有固定班次,承担了深圳市内公共交通职能的水上客运航线。

  新航线是指除现有运营的航线(深圳蛇口至澳门外港、澳门花仔、香港机场、香港中环、珠海九洲港、珠海横琴、外伶行岛、桂山、东澳、中山;机场客运码头至澳门外港、澳门苞仔、香港 机场、珠海九洲港、广州南沙、中山客运航线;盐田至南澳)以 外新开通的航线。 中途挂 靠 1 个或多个港口的, 按目的港认定。首年度是 指首次开通新航线的企业从开通之日起后 12 个月, 依此类推。

  新开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的企业前三年按照资助标 准( 1 ) 进行资助申请, 第四年后按照 资助标准 ( 3 ) 进行申请。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4300 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考核年度内, 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量 超过 1000 标准箱(含) 的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 度。

  海江铁联运是指集装箱通过深圳港与省内港口之间水路运 输直接连接铁路定期班列的多式联运模式。


  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考核年度内, 在深圳港完成进出口重箱 量超过 2000 标准箱(含)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经营深圳水路客运航线的水路客运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

申报材料

  (一)港口类资助

  1.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申请海铁联运资助项目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海铁联运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箱量清单(附件2-1);

  (2)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箱量统计表(附件2-2);

  (3)货物通过铁路集装箱与海运集装箱交换运输的,提交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转换箱量清单(附件2-3)。

  申请海江铁联运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考核年度内海江铁联运班列运输箱量清单(附件2-4);

  (2)考核年度内海江铁联运班列箱量统计表(附件2-5);

  (3)由相关铁路部门开具的《关于集装箱班列操作量的证明》(附件2-6),需附统计表及明细表并加盖骑缝章。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申请国际货运代理资助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商务部国际货运运输代理公司备案表;

  (4)考核年度内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进出口重箱清单(附件3-1);

  (5)考核年度内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进出口重箱箱量统计表(附件3-2)。

  注:境外申报主体已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的,不得委托代收款;未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的,需通过合同(协议)委托境内专业机构(含商业银行)、依法律法规确定具备跨境业务办理资质的专门机构接收财政资金,并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资金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将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支付至境内代理机构账户,再由代理机构支付至境外收款主体账户,境外申报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应补充提供收款证明。

  (二)航运类资助

  船籍港资助项目。

  申请船籍港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申请新增“深圳”船籍港营运船舶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增船舶的相关批文或备案证明文件,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2)考核年度内新增船舶运力一览表(附件4-1);

  (3)受资助的新增船舶5年内不办理注销或取消备案登记的承诺书(附件4-2)。

  申请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考核年度末)排名资助的,还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水路运输企业船舶明细表(附件4-3)。

  注: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是指在考核年度内首次在深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的船舶,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新增运力资助。深圳籍船舶载重吨的认定是指申请企业在考核年度末已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载重吨的总和。

  (三)邮轮客轮类资助

  1.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申请邮轮运营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开辟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及靠泊邮轮的《国籍证书》;

  (4)考核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运营数据一览表(附件5-1);

  (5)考核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航次统计表(附件5-2);

  (6)考核年度内邮轮母港出港客流量统计表(附件5-3)。

  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申请国内客运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航线经营权批文;

  (4)起讫港码头靠泊协议;

  (5)申请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资助的,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6-1);申请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资助的,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新增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6-2);申请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资助的,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6-3)。

  航线运距在10海里以上的,还应提交海事部门核发的标明航线运距的证明文件或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航线运距证明(往返运距不一致时,取往返运距平均值)。

  注:水路客运企业应当具有航线经营权并实际经营。

申报时间

 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2月29日17:30时。

申报流程

  资助采用线上申报方式,请各企业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网址:https://cqt.szfb.sz.gov.cn/#/home)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