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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表于:2017-04-07 关注 
为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规范前海总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制定本指南。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规范前海总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扶持对象为注册在前海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特殊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分为金融总部、现代物流总部、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其他功能型总部;特殊型总部分为港资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及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总部企业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范围符合前海产业准入目录。

  (二)已注册或迁址到前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对违法经营的机构,从机构被通报当月起暂停享受本指南扶持政策,直至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

  第四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经深圳市政府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未经深圳市政府认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新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股东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额不低于1.5亿元。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前海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额不低于1.5亿元。

  (三)在前海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五条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认定为总部及参照总部待遇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现代物流总部是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七条 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其他功能型总部是指上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

  (二)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三)上年度在前海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四)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香港联交所、美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第八条 持有“港澳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的香港投资者持股51%以上的港资企业,达到综合型总部所规定具体标准50%以上的认定为港资总部企业。

  第九条 外资跨国公司在前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达到综合型总部所规定具体标准75%以上的认定为跨国企业区域总部。

  第十条 中国企业在前海设立的境外投资累计超5亿元且其他指标达到综合型总部所规定具体标准75%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第十一条 符合前海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其扶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扶持政策包括总部集聚扶持、总部贡献扶持、总部空间扶持、总部人才扶持及总部培育扶持。本扶持政策按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前海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集聚资金扶持:

  (一)对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总部集聚资金扶持10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集聚资金扶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或前海管理局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认定当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总部集聚扶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4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300万元。对市政府和前海管理局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扶持额度。已获得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落户引导资金的,在申请总部集聚扶持时,需扣除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对现代物流总部,认定当年参考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给予总部集聚扶持。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4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对其他功能型总部,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总部集聚扶持。

  (五)对特殊型总部,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总部集聚扶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次年度起,在本市纳税额5亿元以上的,扶持2000万元;5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的,扶持1200万元—20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扶持300万元—900万元;1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扶持40万元—200万元。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以下情况申请总部空间扶持资金:

  (一)符合深圳市申请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条件的总部企业,须在取得深圳市补贴后方可申请前海总部空间扶持。在前海区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再给予扶持;在前海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实际租金15%的租房扶持,但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前海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2.5%的购房扶持,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不符合深圳市申请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下情况申请总部空间扶持:在前海区外(深圳市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实际租金30%的租房扶持,但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前海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实际租金30%的租房扶持,但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前海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5%的购房扶持,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已获得前海产业用地、租用或购买前海管理局配建物业的前海总部企业不再享受空间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人才,可申请总部人才扶持。总部人才资金扶持包括现金扶持和租房补贴,期限为3年。

  (一)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总部企业人才上一年度在深圳市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每年扶持15万元—30万元,每家总部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符合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申请条件的不得申请此项扶持。

  (二)在深圳市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部企业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或产业促进配套租赁住房。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家企业申请租房补贴人数不得超过该企业总人数的20%且申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已享受深圳市安居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扶持;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扶持。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信息证明、验资报告。

  (三)承诺函(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扶持的种类、额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主要股东或申请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申请补助的高管人员劳动雇佣关系证明及纳税证明。

  (七)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持牌金融机构总部除外)。

  (八)以下文件依据企业申请总部类型准备:

  1.申请综合型总部需提供深圳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文件;

  2.申请金融机构总部扶持需出示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及深圳市金融办认定金融总部文件;

  3.申请港资总部企业扶持需出示《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4.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

  5.申请总部空间扶持需提供租房购房的相关材料;

  6.申请总部培育扶持需提供企业符合入选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证明材料;

  7.申请租房补贴企业需提供在深圳缴纳社保人员信息证明;申请人个人需提供家庭在深圳市无住房证明;

  (九)前海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前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报并承诺。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

  (三)复核公示。

  (四)签订扶持合同。

  (五)拨付资助经费。

  (六)事后抽查。

  第二十条 前海总部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五章 限制及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总部企业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不迁离前海,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所指总部集聚资金扶持和总部贡献资金扶持,其中不超过60%可用于高管团队扶持。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若有租售行为的,需返还已申请的产业空间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总部资金扶持时,若同时满足两个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企业可选择其中对其最有利的一项进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南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本指南所称“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是指企业申请本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纳税总额;本指南所称“纳税总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指南所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财富》杂志排名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