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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发表于:2017-10-17 关注 
为推动龙华区产业结构升级,引进并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在我区集聚发展,增强龙华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为更好落实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特制定《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大型领军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引进大型领军企业。

  对将总部迁入龙华区的大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一)对新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二)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三)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四)对新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型领军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自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度内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深圳市工业百强”榜单之一的证明材料。

  (七)将总部迁入龙华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监管协议》。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大型领军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除《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监管协议。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家评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六条 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

  新引进的企业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内,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最新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创业投资机构为清科集团最新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的相关材料。

  (七)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内,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资合同或协议)。

  (八)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到账证明及有关票据。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家评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内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落户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七条引进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

  (一)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二)区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属于基础层的予以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属于创新层的予以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从区外迁入龙华区前,已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境内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在境内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相关手续的公函等)。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境内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八条 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2017年1月1日后,获评定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三)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市级奖励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评公示、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凭证、单据等材料)。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九条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一)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总成交价10%予以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二)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50%、每年最高4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在龙华区注册登记之日前后两年内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业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等)。

  (八)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房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交易凭证单据等)。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支持商业楼宇招优引强。

  (一)对经事先备案的商业楼宇,所引进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超过1亿元的,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每同比增长5%,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商业楼宇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资助前已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四)商业楼宇引进的企业(不含运营该商业楼宇的运营主体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超过1亿元(所统计的单个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须不低于100万元)。

  (五)申请纳税总额增长类资助的,除需满足申请条件(四)外,还需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同比增速不低于5%。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商业楼宇运营权证明材料(如产权归属证明或运营合同等)。

  (五)所统计的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所统计的被引进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所统计的被引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备案登记表》。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专项审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

  (八)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九)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一)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二)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 支持产业园区招优引强。

  经事先备案的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可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三年内申请一次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所获资助应当用于优化园区环境、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所引进的企业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申请资助前已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五)在所引进的企业入驻园区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产业园区运营权证明材料(如产权归属证明或运营合同等)。

  (五)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所引进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产业园区招优引强备案登记表》。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专项审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八)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九)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一)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二)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鼓励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

  对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鼓励园区企业协助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一)每成功引进一家产值1亿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园区所获奖励不得与《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重复;

  (二)给予被引进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从入驻园区开始依次为办公场地租金的70%、50%、30%,每年最高50万元,所获租金资助不得与《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九条重复。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引荐企业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入驻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被引进的企业须在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

  5.在被引进企业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产业园区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运营的产业园区被龙华区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被引进的企业须在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

  5.在被引进企业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被引进企业租金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入驻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引荐企业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引荐企业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4.入驻园区属于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的证明材料。

  5.由被引进企业出具的引荐证明书。

  6.引荐企业与被引进企业之间的订单销售合同、技术合作、银行对账单或回单等证明材料。

  7.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引进企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9.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产业园区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产业园区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4.产业园区运营权证明材料(如产权归属证明或运营合同等)。

  5.属于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的相关证明材料。

  6.引荐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8.引荐企业与被引进企业之间的订单销售合同、技术合作、银行对账单或回单等证明材料;

  9.被引进企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被引进企业租金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被引进企业租金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所入驻的园区属于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由引荐企业出具的引荐证明书。

  8.引荐企业与被引进企业之间的订单销售合同、技术合作、银行对账单或回单等证明材料。

  9.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0.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区企业服务站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设立企业服务站。

  对经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审核通过而设立企业服务站,并配备两名以上企业服务专员的产业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二)园区企业服务站经区企业服务中心验收通过。

  (三)除日常工作外,园区每年集中开展两场以上服务企业相关活动。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园区企业服务站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园区运营权证明材料(如产权归属证明或运营合同等)。

  (五)《深圳市龙华区设立园区企业服务站备案审核表》。

  (六)园区企业服务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园区企业服务站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现场考察: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园区企业服务站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验收意见。

  (七)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业载体租赁巴士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载体解决交通问题。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重点产业载体,龙华区认定的加速器、孵化器、软件园等重点产业载体,给予产业载体的运营主体租赁巴士费用50%、每年最高100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载体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载体租赁巴士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五)产业载体运营权证明材料(如产权归属证明或运营合同等)。

  (六)属于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重点产业载体,龙华区认定的加速器、孵化器、软件园等重点产业载体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巴士租赁服务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巴士租赁合同、巴士租赁费用票据等材料。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产业载体租赁巴士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根据《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依法在国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活动在2017年1月1日后开展,且经区企业服务中心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

  (四)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深圳市龙华区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备案登记表》。

  (五)在境外、市外或市内进行招商推介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活动通知、参会人员名录、现场照片、新闻报道、活动总结材料、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等。

  (六)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备案登记:申报单位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申报单位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分项-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专项审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

  (八)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九)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一)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二)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