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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深圳东部中心建设,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10号)、《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及国家发改委《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外贸稳增长的资金。
第三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据实安排资金,一并纳入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企业专项资金申请。
(三)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根据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财政局重点绩效评价。
(七)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第七条 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财政局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范围、条件,以及是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等系列程序;财政局与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区纪委监委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配合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对坪山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依据相关实施细则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或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四)满足实施细则的基本条件。
申请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二)至申请时仍与辖区内符合《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7号)要求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三)满足实施细则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或要求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下一年度拨付上一年度审批资金。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流程
(一)资格初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二)专项审核。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
(三)资金审定。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资格初审、专项审核结果确定拟资助计划方案。
(四)结果公示。资助项目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助计划。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六)预算申报。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
(七)预算下达。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资金。
(八)合同签订。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合同。
(九)资金拨付。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严格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予以追回:
(一)年度获得扶持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拨付合同之日起3年内将注册登记地址搬离坪山区的。
(二)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况的。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纳税贡献,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外贸稳增长实施细则以及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招商引资类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存在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将该企业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复核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